标 题 |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2017年度全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 ||
索引号 | 000014349/2018-00021 | 文 号 | 藏财采办〔2017〕34号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财政厅 | 发布日期 | 2018-10-31 11:10:00 |
各地(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规范采购代理机构的执业行为,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建立完善常态化的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工作机制,推动代理机构向专业化采购转变。根据财政部《财政部关于2017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17〕125号)要求,在全区全面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为确保检查工作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本次检查,自治区本级检查对象为在我厅备案通过的10家代理机构。各地(市)代理机构的检查数量原则上不得少于5家,对象可自行确定,但检查比例不得低于本地(市)代理机构总量的50%;代理机构不足5家的地(市),应对本地(市)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全部检查。本次检查主要针对2016年度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对代理项目在10个以下的代理机构,所代理的项目全部进行检查;代理项目10个以上的代理机构,每种采购方式随机抽取2个项目进行检查;对于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应随机抽取项目进行检查。
二、检查内容及时间
本次检查涵盖政府采购活动的全过程,主要包括委托代理、文件编制、进口核准、方式变更、信息公告、评审过程、中标成交、保证金、合同管理、质疑答复等10个方面内容。检查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有关制度办法和规范性文件等(具体见附件)。检查时间从2017年8月份开始,12月份结束,具体安排如下:
自查阶段(8月20日至9月15日):各级财政部门成立检查工作组,向被检查单位下发检查通知;被检查单位根据通知要求,整理被抽检采购项目相关的文件、数据和资料,对照检查依据对2016年度执业情况形成自查报告,一并报送本级财政部门。
书面审查阶段(9月16日至9月30日):检查工作组对被检查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对照检查指标体系初步掌握采购项目的操作执行情况,编制工作底稿。
现场检查阶段(10月8日至10月31日):结合书面审查发现的问题,检查工作组进一步到被检查单位实施现场检查,与被检查单位沟通,并签字盖章确认工作底稿。
处理处罚阶段(11月1日至11月20日):各级财政部门针对本级检查发现的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违法线索进行延伸检查,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对国家公职人员涉嫌违纪的行为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并于11月15日之前将处理处罚结果汇总上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于11月25日之前将全区处理处罚结果汇总上报财政部。
汇总报告阶段(11月25日至12月10日):各地(市)财政部门形成监督检查工作报告,并于12月10日之前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本地(市)监督检查工作报告。自治区财政厅汇总形成全区监督检查工作报告后上报财政部。
三、工作要求
各地(市)财政部门要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高度重视本次监督检查工作,加强对本地(市)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导,督促各县(区)财政部门组织专门的检查力量,制定详细的检查工作计划,并建立专人联络机制,及时报送联络人员名单,确保本地(市)检查工作顺利实施。检查过程中,要严格履行查办程序,准确运用法律和政策,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公正廉洁。
特此通知。
联系人: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联系电话:0891-6284713
附件:2017年全区代理机构监督检查依据文件清单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二○一七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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