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脱贫攻坚补短板综合财力补助资金的通知
索引号 000014349/2020-00052 文      号 藏财农指〔2020〕17号
发布机构 自治区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 2020-06-03 16:07:40

时间: 2020-06-03 16:07:40 来源: 自治区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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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脱贫攻坚补短板综合财力补助资金的通知


各地市: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和完成全面小康任务,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脱贫攻坚补短板综合财力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0〕19号)精神,经请示自治区脱贫攻坚指挥部领导同意,现下达你地市(部门)2020年中央财政脱贫攻坚补短板综合财力补助资金     万元(详见附件1)。年终地市财力科目列“1100299其他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执行中根据资金具体用途列入相应的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并向我厅编报决算。

一、资金下达及绩效

各地市接此通知后须在4日内将资金预算指标下达至县(区)财政部门,并做好本地市、部门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落实项目主管部门的主体责任,由项目主管部门填报绩效目标,经同级脱贫攻坚指挥部审核同意并出具绩效目标审核表后,将绩效目标表及绩效目标审核表报上级脱贫攻坚指挥部、行业主管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

此次下达资金不与市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考核挂钩。同时,鼓励市县根据财力加大投入。

二、资金使用范围

地市要督促县(区)结合本地巩固脱贫攻坚补短板实际,要瞄准短板弱项,坚持突出重点,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抓紧推动资金和项目落地,规范资金管理,强化资金绩效。资金重点用于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包括支持发展产业及配套小型基础设施、必要的生活生产配套服务设施建设,以及教育、医疗配套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同时,资金可适当用于贫困劳动力就业和产销对接工作

三、资金监督管理

地市要切实加大对县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严禁截留挪用资金,不得用于非扶贫任务和项目、偿还债务或垫资、安排工作经费、景观亮化、美化工程以及配套产业项目非生产性员工办公场所、宿舍楼、食堂、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等方面。除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必要的教育、医疗配套设施建设外,脱贫攻坚补短板综合财力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脱贫攻坚统筹整合资金使用负面清单的通知》(藏脱指〔2019〕19号)文件规定的“负面清单”相应支出。

四、其他事项

按照中央要求,自治区财政厅将会同自治区扶贫办、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制定下发脱贫攻坚补短板综合财力补助资金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资金管理的正面和负面清单,落实绩效管理要求。请各地市结合本地区实际,对脱贫攻坚补短板综合财力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绩效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并于6月5日前反馈至我厅。

请各地市按照上述要求,督促县区加快项目安排及绩效目标申报、审核等工作,资金项目安排计划经市、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逐级审核后,于6月20日前以地市扶贫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联合行文上报自治区扶贫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备案。如未按时上报资金项目安排计划的,自治区财政将调减该地市资金预算指标。

附件:

1.西藏自治区2020年中央财政脱贫攻坚补短板综合财力补助资金分配表(总表1-1、明细表1-2)

2.西藏自治区2020年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表(模板)

3.西藏自治区2020年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审核表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2020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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