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西藏自治区财政支出预算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索引号 000014349/2017-00009 文      号 藏财预字【2017】89号
发布机构 自治区财政厅 发布日期 2017-07-11 16:27:00

时间: 2017-07-11 16:27: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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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藏政发〔2015〕56号)和《西藏自治区财政支出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藏财预字〔2017〕7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财政资金使用过程中,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  绩效评价涵盖财政支出的全过程,包括事前评价(预算申报阶段)、事中评价(预算执行阶段)和事后评价(预算完成阶段)。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预算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及资金使用单位(以下简称绩效评价主体)是绩效评价的主体。

财政部门是指政府行政机关中负责财政管理工作的机构。我区财政部门包括自治区财政、地(市)财政、县(区)财政。

预算部门是指与财政部门有预算缴拨款关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编报部门预算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独立核算的法人组织。

项目主管部门是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同级政府有关规定,行使财政专项资金分配、项目审查论证和规划以及组织、指导、监督项目实施等职责的部门。 

资金使用单位是指具体负责承担财政性资金支出及项目具体实施任务的基层政府、有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组织)等。

第五条  绩效评价的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范原则。绩效评价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按照科学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定量分析是指通过数量计算的方法对评价内容进行分析,以反映评价对象的数量特征、数量关系和数量变化。

定性分析是指无法通过数量计算分析评价内容,主要运用归纳和演绎、分析与综合以及抽象与概括等方法,结合评价对象过去和现在的延续状况及最新的信息资料,对评价对象的性质、特点、发展变化规律做出判断的一种方法。

(二)公正公开原则。绩效评价应当符合真实、客观、公正的要求,按照规定公开并接受监督。

(三)分级分类原则。绩效评价由各级财政部门、各预算部门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

(四)绩效相关原则。绩效评价应当针对具体支出及其产出绩效进行,评价结果应清晰反映支出和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

第六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各级政府制订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

(三)预算管理制度、资金管理办法及财务会计资料。

(四)预算部门职能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五)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六)预算部门申请预算时提出的绩效目标及其他相关材料,财政部门预算批复,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报告。

(七)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检查报告。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条  绩效评价不同于财政监督和审计,从工作内容看,财政监督侧重于检查财政资金的规范性、安全性,看“资金是否安全”,属于合规性检查。审计侧重于审查财政资金使用过程中的合法性、规范性和违规违纪问题,看“花钱是否违纪”,属于合法性审查。绩效评价侧重于资金支出和产出绩效,看“花钱是否值得”,属于有效性监督。

第二章 绩效评价组织管理

第八条  绩效评价工作应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绩效评价主体应根据财政资金的特点分级、分类组织实施。

第九条  财政部门职责:

(一)制定预算绩效评价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组织、指导预算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预算绩效评价工作。

(三)审核、批复财政支出绩效目标,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运行监控。

(四)对预算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提交的绩效报告或绩效评价报告进行审核,根据需要组织实施重点支出绩效评价或再评价,提出评价结果运用、改进预算管理的意见并督促落实。

(五)建立完善绩效评价指标、标准库。

第十条  预算部门职责:

(一)制定本部门预算绩效评价规章制度,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按财政部门的部署和要求,组织实施本部门绩效评价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绩效评价工作。

(三)设定本部门相关支出绩效目标,审核所属单位绩效目标,对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运行监控,组织实施相关支出绩效评价和自评价。

(四)向财政部门报送绩效目标、绩效跟踪管理报告、绩效报告、绩效评价报告和预算绩效评价情况。

(五)落实财政部门整改意见,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改进预算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主管部门职责:

(一)制定专项支出预算绩效评价规章制度,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组织实施专项支出绩效评价工作。

(三)设定专项支出绩效目标,建立绩效目标管理机制。

(四)审核专项项目绩效目标,对专项项目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运行监控。

(五)审核专项项目绩效报告,组织实施专项支出整体和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六)向财政部门报送专项和项目绩效目标、绩效运行监控报告、绩效报告、绩效评价报告和预算绩效管理情况。

(七)落实财政部门整改意见,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改进专项资金管理工作。

(八)负责本部门专项支出绩效管理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二条  资金使用单位职责:

(一)制定项目支出管理制度。

(二)设定项目支出绩效目标。

(三)实施项目绩效目标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

(四)向财政部门、预算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报送项目绩效目标、绩效跟踪管理报告、绩效报告及其它预算绩效评价信息资料。

(五)落实财政部门、预算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整改意见,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改进项目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工作是预算管理行为,各级绩效评价主体应当明确相应的绩效评价工作机构。

绩效评价工作机构开展绩效评价不得向评价对象收取评价费用。实施绩效评价所需经费,纳入部门预算或专项经费支出预算。

第十四条  根据需要,绩效评价工作可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实施。财政部门应当对第三方组织参与绩效评价的工作进行规范,并指导其开展工作。

第三章 绩效评价的对象和内容

第十五条  绩效评价的对象覆盖全部财政资金支出,即所有纳入预算管理的支出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按照预算级次,可分为本级预算管理的资金和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资金。

第十六条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包括基本支出绩效评价、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

绩效评价应当以项目支出为重点,重点评价一定金额以上、与本部门职能密切相关、具有明显社会影响和经济影响的资金项目,或对部门整体支出进行评价。

第十七条  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包括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一般性转移支付原则上应当重点对贯彻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政府重大政策出台的转移支付项目进行绩效评价;专项转移支付原则上应当以对社会、经济发展和民生有重大影响的支出为重点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可根据不同评价对象和内容,分别实施事前、事中、事后评价,或实施全过程评价。

第十九条  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

(一)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重点评价绩效目标设立的充分性、明确性、合理性以及细化程度,绩效目标的设立是否符合客观实际,是否与部门(单位)履职相一致,绩效指标是否清晰、细化、可衡量。

(二)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重点评价资金分配过程、投入方式、资金到位、预算执行和结果,资金分配过程是否科学规范,资金投入方式是否合理,资金能否及时到位,预算执行进度是否按预期进行,资金使用是否经济高效。

(三)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采取的措施等。包括项目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和绩效跟踪管理措施等。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和效果。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包括产出数量、产出质量、产出时效和产出成本。效果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以及服务对象满意度等。

第二十条  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跨年度的重大项目可根据项目或支出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项目竣工后实施整体评价。预算年度周期是指从当年1月1日起,到当年12月31日止。

第四章 绩效目标

第二十一条  绩效目标是绩效评价的对象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由预算部门在申报预算时填报。预算部门年初申报预算时,应当按照本暂行办法规定的要求将绩效目标编入年度预算;执行中申请调整预算的,应当随调整预算一并上报调编后的绩效目标。

第二十二条  绩效目标主要内容:

(一)预期投入,包括时效、成本、其他资源等投入。  

(二)预期产出,包括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数量。

(三)预期效果,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四)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满意程度。

(五)衡量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和服务对象满意程度的绩效指标。

第二十三条  绩效目标管理是预算绩效管理的基础,包括绩效目标填制、审核、批复、跟踪、监督和修正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绩效目标的填制。预算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在编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填制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和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

第二十五条  填写绩效目标要求:

(一)指向明确。绩效目标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并与相应的财政支出范围、方向、效果紧密相关。

(二)具体细化。绩效目标应当从数量、质量、成本和时效等方面进行细化,尽量进行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以采用定性的分级分档形式表述。

(三)合理可行。制定绩效目标时要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目标要符合客观实际。

第二十六条  绩效目标的审核:

(一)预算部门(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对其所属单位报送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给所属单位。所属单位根据审核意见对相关绩效目标进行修改完善,重新提交上级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按要求报送财政部门。

(二)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对报送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报送部门根据财政部门审核意见,对相关绩效目标进行修改完善,重新报送审核。财政部门根据绩效目标审核情况提出预算安排意见,在“一下”预算时下达。

第二十七条  绩效目标的批复。财政部门将审核后的绩效目标表随部门预算一同批复,并作为今后绩效跟踪监控和绩效评价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八条  绩效目标的跟踪、监督和修正。预算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跟踪管理、督促检查,当预算执行绩效与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要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并采取矫正措施。

第二十九条  预算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应在当年7月份和次年1月份,向财政部门报告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和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半年和全年完成情况,说明部门绩效目标的完成进度、存在问题、整改措施。

第五章 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方法

第三十条  绩效评价指标是指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考核工具。绩效评价指标的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相关性原则。应当与绩效目标有直接的联系,能够恰当反映目标的实现程度。

(二)重要性原则。应当优先使用最具绩效管理对象代表性、最能反映绩效管理要求的核心指标。

(三)可比性原则。对同类绩效管理对象要设定共性的绩效指标,以便于评价结果可以相互比较。

(四)系统性原则。应当将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相结合,系统反映预算支出所产生的效益。

(五)经济性原则。应当通俗易懂、简便易行,数据的获得应当考虑现实条件和可操作性,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第三十一条  绩效评价指标包括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

(一)共性指标是适用于所有评价对象的指标。主要包括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财务管理状况、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及其收益管理情况以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

(二)个性指标是针对部门或项目特点设定的,适用于不同预算部门或项目的业绩评价指标。

(三)共性指标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定,个性指标由财政部门会同预算部门制定。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共同构成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内容。

第三十二条  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由分级指标、指标权重和评分标准构成。

第三十三条  绩效评价指标由多个级次构成。一级指标下可细分二级指标,二级指标亦可细分为三级指标,以此类推。指标级次数量根据评价内容的复杂程度而定,原则上不应少于三级。

第三十四条  一级和二级评价指标应以财政部门发布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参考样表为准,原则上不予调整。三级、四级评价指标,各绩效评价主体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增减或者调整。

第三十五条  指标权重是指具体指标所占的分值,反映具体指标在指标体系中的重要性。其中,一级和二级评价指标的权重原则上不予调整;三级、四级指标的权重,可根据指标内容进行分配调整。

第三十六条  评价标准是设定绩效指标具体数值时的依据或参考标准。评价标准一般包括:

(一)计划标准。是指以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数据作为绩效指标标准。

(二)行业标准。是指参照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制定的绩效指标标准。

(三)历史标准。是指参照同类指标的历史数据制定的绩效指标标准。

(四)其他经财政部门确认的标准。

第三十七条  绩效评价主要采用的方法: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将一定时期内的支出与效益进行对比分析,以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二)比较法。是指通过对绩效目标与实施效果、历史与当期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的比较,综合分析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三)因素分析法。是指通过综合分析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因素,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四)最低成本法。是指对效益确定却不易计量的多个同类对象的实施成本进行比较,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五)公众评判法。是指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对预算支出效果进行评判,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六)其他评价方法。

第三十八条  绩效评价方法的选用应当坚持简便有效的原则。根据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开展评价。

第三十九条  绩效评价可采取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具体评价过程应坚持定量优先的原则。

第六章 绩效评价工作程序

第四十条  绩效评价工作程序是指各绩效评价主体所组织的绩效评价工作的工作流程,一般分为准备、实施、总结三个阶段。

第四十一条  绩效评价准备阶段:

(一)制定年度工作计划。财政部门结合预算管理工作,综合考虑评价数量、评价重点及评价范畴等情况,制定当年度绩效评价工作计划。

(二)确定绩效评价对象。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年度绩效评价工作计划,研究确定年度绩效评价对象。评价对象确定后,原则上不再进行调整。

(三)制定评价实施方案。根据年度绩效评价工作计划、评价对象及预算管理要求,评价组织机构制定年度绩效评价工作实施方案,明确绩效评价实施工作目标、任务、时间安排和工作要求等具体事项。

(四)部署绩效评价工作。评价组织机构统一下发绩效评价通知,并召开年度评价工作部署会,组织开展相关培训。

(五)成立绩效评价工作组。评价组织机构根据评价对象、内容和参与绩效评价第三方中介机构情况,成立评价工作组,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各环节工作。

第四十二条  绩效评价实施阶段:

(一)下达评价入户通知。评价工作组下达绩效评价通知,明确评价依据、任务、时间、人员等事项。

(二)组织针对性培训。评价工作组根据预算部门、项目主管部门的不同需求,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工作。

(三)开展自评工作。预算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成立自评委员会,准备相关资料,根据指标体系内容和报告范本,撰写绩效报告,报送评价工作组。

(四)收集与审核资料。评价工作组根据资料清单,结合评价对象实际情况收集资料,并对所收集的资料进行核实和全面分析,对重要的和存在疑问的基础数据资料进行核实确认。

(五)选专家,组建专家评价工作组。评价工作组遴选绩效管理专家、财政财务专家和业务专家,组成专家评价工作组。

(六)制定具体评价工作方案。评价工作组在充分了解评价对象的基础上,与绩效管理专家共同制定具体评价工作方案。方案中应明确评价对象、评价目的、评价内容、评价方法、指标体系框架、组织形式、技术和后勤保障等内容。

(七)现场调研和勘察。按照工作方案内容,评价工作组到项目现场进行实地调研和勘察,并对勘察情况进行视图和文字记录。有明确服务对象的,要设计调查问卷,进行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

(八)研究制定指标体系。评价工作组根据现场调整情况,会同专家细化评价指标,明确指标权重和评分标准,制定评价指标体系。

(九)筹备和召开专家评价会。评价工作组会同项目单位,在完成评价会资料准备和召开专家预备会的基础上,召开专家评价会。专家对绩效实现情况进行评价和打分,并出具评价意见。

第四十三条  总结阶段:

(一)撰写绩效评价报告。评价工作组在专家评价会结束后,汇总专家打分和评价意见,撰写绩效评价报告。

(二)沟通初步评价意见。绩效评价报告初稿完成后,评价工作组就报告中所反映的问题与被评价单位进行沟通。

(三)形成正式绩效评价报告。评价工作组在被评价单位反馈意见的基础上,对报告内容进行完善,形成正式绩效评价报告和报告简本。

(四)报送绩效评价报告。评价工作组将绩效评价报告和评价资料报送评价组织机构。

(五)下发绩效评价报告。评价组织机构对评价结果进行汇总,将绩效评价报告送达被评价单位,对报告中指出的问题,要求项目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并落实整改。

(六)归档绩效评价资料。绩效评价工作结束后,评价组织机构应及时将资料整理归档。预算部门组织评价工作,应及时将评价结果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  财政部门可对可能引起重大影响的评价结果实施财政再评价。财政再评价参照上述工作程序执行

第七章 绩效自评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

第四十五条  绩效自评报告是被评价部门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和效益实现情况,进行自我认定和评价,按一定格式要求撰写的报告文本。

第四十六条   绩效自评报告的格式要求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年度预算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设定情况。项目基本情况主要介绍立项情况、实施主体、项目资金及主要内容等;项目年度预算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设定情况包括预期总目标及阶段性目标,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评价指标、标准等。

(二)项目决策及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包括项目决策情况、项目资金安排落实、总投入、实际使用、管理等内容。项目决策主要介绍决策过程和结果;资金安排落实、总投入包括财政资金、自筹资金等内容;项目资金使用主要介绍财政资金实际使用情况;项目资金管理包括管理制度、办法的制订及执行等内容。

(三)项目组织实施情况。包括项目组织情况和项目管理情况。项目组织情况包括项目招投标情况、调整情况、完成验收等内容;项目管理情况包括项目管理制度建设、日常检查监督等内容。

(四)项目绩效情况。包括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和项目绩效目标未完成情况及原因分析。绩效目标分析应将项目支出的实际状况与申报的绩效目标作对比,从项目的经济性、效率性、有效性和可持续性等方面进行量化、具体分析。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四十七条  绩效自评报告在评价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被评价部门对绩效报告涉及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四十八条  绩效评价报告是评价机构根据专家评价意见和结果,做出的带有相关结论的报告文本,是对评价对象绩效实现情况的文字分析和描述。

第四十九条  绩效评价报告主要内容:

(一)项目概述。包括项目概况、项目资金情况和绩效目标。项目概况包括项目实施主体、主要内容以及立项依据、背景等内容;项目资金情况包括项目预算、资金组成以及预算执行、结果等;绩效目标包括总体目标和阶段性目标。

(二)评价工作简述。包括评价目的、原则、方法、指标体系和评价组织实施情况。

(三)绩效评价分析。包括绩效目标分析、绩效控制评价分析和产出及效果评价分析。绩效目标主要针对目标明确性、目标合理性和目标细化程度进行分析;绩效控制主要针对资金使用及管理情况、项目组织情况、项目管理情况进行分析;项目产出及效果主要针对项目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分析。

(四)评价结论。包括项目总体评价结论和评分结果。

(五)问题建议。针对总体性的问题或重点问题进行描述,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改进建议。

第五十条  绩效自评报告、绩效评价报告应当依据充分、真实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

第五十一条  绩效自评报告由自评部门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绩效评价报告由评价机构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第八章 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管理

第五十二条  绩效评价结果采取综合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方式确定具体等级。总分值为100分,绩效评级分优、良、中、差。评价计分90分(含)~100分对应的评价结果等级为优;80分(含)~90分对应的评价结果等级为良;60分(含)~80分对应的评价结果等级为中;60分以下对应的评价结果等级为差。

第五十三条  评价工作完成后,评价组织方应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将评价结果反馈给被评价方,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和项目管理,落实问题整改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四条  被评价方应根据评价组织方反馈的评价结果和整改建议,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措施,落实各项要求,并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在1个月内向评价组织方反馈。

第五十五条  财政部门、预算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对绩效评价结果好的,予以表扬,并在安排以后年度预算或项目资金时给予优先保障和重点支持;对绩效管理中发现问题较多、评价结果较差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视情况调整项目或调减预算,直至取消相关支出。

第五十六条  绩效管理工作情况和部门、专项、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接受人大监督,作为政府决策依据。

第五十七条  绩效评价结果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在西藏自治区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公开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预算金额、主管部门、评价分值、评价等级、主要绩效、主要问题、整改建议、整改情况、评价机构等方面,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加强财政预算管理相结合的机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科学安排预算、调整支出结构、完善财政政策、加强制度建设、实施绩效监督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九条  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自治区预算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地(市)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可根据本暂行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预算绩效评价办法或实施细则,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第六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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