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六批自治区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 ||
索引号 | K3984687-7/2013-00259 | 文 号 | 藏政发〔2013〕113号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 2013-12-29 17:14:00 |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经2013年9月2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自治区文物局提出的第六批自治区文物保护单位(共计181处),以及与现有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合并的项目(共计1处),现予公布。
各地区、各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要求,进一步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针对不同文化遗产的特点,科学规划,精心保护,妥善处理文化遗产保护与经济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条件改善的关系,认真做好我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工作,努力开创文物工作新局面。
2013年12月2日
//是否显示作废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