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减证便民”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000014349/2020-00428 文      号 藏政办发〔2020〕27号
发布机构 自治区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 2020-09-21 16:37:35

时间: 2020-09-21 16:37:35 来源: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背景色: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减证便民”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西藏自治区“减证便民”专项行动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0年9月9日

(此件发至县级人民政府)


西藏自治区“减证便民”专项行动方案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和《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0〕20号)精神,为全面做好我区“减证便民”专项工作,现制定以下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谈会以及区党委九届七次全会暨区党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治边稳藏重要论述,紧扣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任务,以群众和市场主体的期待和诉求为导向,着力解决困扰企业、群众“办证多、办事难”和“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推责证明”等问题,扎实推动全区“只跑一次”和“一次不跑”改革,切实为市场主体添活力、为人民群众增便利,不断优化全区营商环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升服务水平,让企业、群众办事更便捷、创新创业更顺畅。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减证便民”专项行动,全力打造证明材料精简规范、办事流程方便快捷、服务群众优质高效的政务服务新模式,力争2020年底前完成年初自治区《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精简证明材料50%以上”的目标。

三、清理范围 

本次列入清理范围证明,是指自治区、地(市)、县(区)政府部门(含所属事业单位,公共服务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含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时,要求企业、群众提交的由第三方开具、出具或颁发的,证明行政相对人能力、资格、经历或确认某种事实、关系的证明、证照及盖章类材料,具体包括各类证明、盖章、证照(证件、证卡、执照)、认定结果、认证认可结论、鉴定结论、评定等级、培训考试(考核)结果、年检年审结果、资质资格证书、公证文书、登报声明等。

四、清理原则

在确保社会大局持续和谐稳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前提下,充分结合我区实际,按照“六个一批”原则,分别对涉及企业和个人的证明材料进行清理规范。对审核后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证明出具部门要进一步简化办理环节、规范办理流程、减少提供材料、缩短办理时限、提高服务质量,切实方便企业、群众办事。

(一)取消废止一批。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或相关规章、政策、文件中明确不得开具的证明材料和盖章环节一律取消废止。

(二)告知承诺一批。凡是能够并且适合采取申请人书面承诺、签字声明或提交相关协议方式解决的证明材料一律取消。

(三)信用查验一批。凡是能依托部门内部征信系统或银行征信系统以及其他信用监管系统,相关审批或办事部门能够自主查验相关信息的证明材料一律取消。

(四)证件代替一批。凡是能够通过申请人有效证照或凭证即可证明的证明材料一律取消。

(五)部门核查一批。凡是所需证明可在部门间流转办理,以及本部门制发的有效证照或批准文书,或者类似经济状况、亲属关系、证件遗失等企业、群众难以自行举证的事项,一律由主管部门调查核实,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

(六)信息共享一批。能够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信息比对、内部征询等方式自行查询、查证的,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

五、实施步骤

(一)安排部署阶段(2020年9月10日—月9月20日)。

1.自治区“减证便民”行动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牵头,自治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协调,发展改革委、司法厅、政府督查室、政府办公厅法规处配合,起草印发行动方案,自治区相关部门、各地(市)、县(区)、乡镇负责落实。

2.各地(市)由一名分管副市长(专员)具体负责,自治区各相关部门由一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并明确责任部门。各地各部门要建立领导协调机制,明确牵头责任单位、办事机构,将责任分解落实到位。各地各部门请于2020年9月20日前将分管领导、责任单位、责任人及联系方式反馈至自治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样表见附件1)。

(二)自查清理阶段(2020年9月21日—10月31日)。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编制规范化工作,对需要办事企业、群众在办理各类政务服务事项中提供相关部门开具的证明材料和相关盖章环节进行自查梳理,以切实方便企业、群众办事为出发点,按照“六个一批”原则,提出保留、取消意见建议,填报《证明事项清理申报表》(见附件2)。请自治区各部门于2020年10月31日前将《证明事项清理申报表》报自治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各地(市)、县(区)相关情况报本级负责牵头部门,各乡镇工作情况报上一级牵头部门。

(三)审核、反馈、公布阶段(2020年11月1日—11月20日)。

自治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会同司法厅、政府办公厅法规处等部门组成清理审核组,负责审核自治区级清单;各地(市)、县(区)参照自治区做法,由牵头单位组织本地清单审查。主要对各部门上报意见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进行集中审核论证,提出意见建议后,反馈至各部门进行整改确认。在充分沟通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基础上,确定应予取消的证明事项及证明取消后的办理方式,并汇总编制各级《证明事项保留清单》(见附件3)和《证明事项取消清单》(见附件4),经司法部门合法性审查后,于2020年11月15日前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同时在政府门户网站、西藏自治区政务服务网等向社会公开,并更新政务服务网上办事指南,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群众监督。2020年11月20日前各地(市)、县(区)、乡镇清单由地(市)统一汇总后(样表见附件5)报自治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编制全区汇总清单。

(四)运行完善阶段(2020年11月21日—12月10日)。

1.对保留清单中的证明事项,组织各相关部门规范办理流程、明确办理条件、需提供的材料、办理时限和优化服务的工作要求。相关部门要遵循于法有据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管理本部门出具的各类证明,确保各类证明行为规范、真实、公正。未列入清单范围内的,一律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任何证明材料。

2.各有关部门结合证明事项清理调整,建立健全相关部门间的联络会商、业务对接、核查反馈等工作机制,优化现有信息共享和公共查询平台,完善电子证照、电子签名等系统建设,推进部门间、区域间涉及政务服务事项的信息共享建设,保障减证便民实现常态化、长效化。

3.各地各部门要第一时间将保留和取消证明事项及相关工作要求,传达部署到每一个办事部门、办事窗口和工作人员,严格执行最新办事指南规定。

(五)督查提升阶段(2020年12月11日—12月31日)。

1.各级各部门自行采取抽查暗访、接受群众投诉举报、集中检查等多种方式强化监督管理,确保承诺兑现到位。

2.各地各部门要对“减证便民”专项行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认真总结,相关工作情况于12月底前报自治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

3.自治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将会同有关部门对此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和重点抽查,特别是对县(区)、乡镇一级证明事项清理汇总工作进行抽查暗访、重点督导,接受企业、群众投诉举报。发现擅自要求群众开具清单之外证明导致群众办事难的,将及时予以纠正并视情况追究责任,对整体工作组织部署不力、落实情况不好的予以通报批评。

六、强化保障

(一)强化组织保障。各地各部门要深刻认识开展“减证便民”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抓好本单位、本系统证明材料清理上报工作,建立健全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单位,细化工作任务,严格时间进度,提高工作标准,确保专项行动各项工作落实落细。

(二)加强沟通协调。“减证便民”专项行动涉及面广,头绪繁多,各地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和配合,上下联动,横向协同,及时研究解决清理工作中遇到的堵点和难点问题。各级各部门牵头责任单位要抓好相关工作的衔接和落实,司法部门要做好合法性审查工作。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合作,加大政策解读和宣传力度,实现政策红利在基层群众中最大化。

(三)加强督促检查。各地各部门要加大证明事项投诉处理结果监督力度,向社会公布投诉平台、电话,建立完善办理投诉事项制度流程。自治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将会同司法厅、政府督查室加大对此项行动的督查检查力度,对工作推进不力、推诿塞责、自查清理工作不彻底、不按要求落实工作的,要依据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严肃问责。对清理后又要求或变相要求办事企业、群众提供相关证明、造成不良影响的,坚决予以曝光并严肃追究责任。

联 系 人:扎西曲达         联系电话:17308988899

      白玛欧珠               18289141022 

邮 箱:xzznzbbgs@163.com

附件:1.“减证便民”专项行动工作联系表

   2.证明事项清理申报表

   3.证明事项保留清单

   4.证明事项取消清单

   5.证明事项清理汇总表

无障碍

关怀版

政务微信

政务微博

政务APP

//是否显示作废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