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队伍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000014349/2020-00122 文      号 藏政办函〔2020〕45号
发布机构 自治区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 2020-06-30 12:25:00

时间: 2020-06-30 12:25:00 来源: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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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队伍实施方案的通知


区党委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市场监管局、药监局:

《关于建立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队伍的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0年6月7日

关于建立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队伍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队伍的意见》(国办发〔2019〕36号)精神,加快推动我区职业化专业化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藏医机构制剂)检查员队伍制度体系建设,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药品安全监管的决策部署,遵循“四个最严”要求和科学监管规律,坚持源头严防、过程严管、风险严控,守底线保安全,追高线促发展,进一步完善药品监管体制机制,强化药品安全监督检查,切实保障全区各族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用械用剂安全。到2020年底,基本完成自治区级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队伍制度体系建设。到2022年底,构建起基本满足全区药品监管要求的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队伍体系,建成以专职检查员为主体、兼职检查员为补充,政治过硬、素质优良、业务精湛、廉洁高效的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队伍,形成权责明确、协作顺畅、覆盖全面的药品监督检查工作体系。

二、主要任务

(一)组建检查员队伍。建立自治区级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队伍,配备满足检查工作要求的专职检查员,为药品监管行政执

法等提供人才支撑。完善自治区药品监管部门检查机构设置,负责检查员队伍日常管理。加强各地(市)药品检查工作力量,实施常态化检查。(区党委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市场监管局、药监局负责)

(二)明确检查职责。自治区药品监管部门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环节现场检查以及有关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执行情况合规性检查;承担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总部、互联网销售第三方平台相关现场检查;负责疫苗等高风险药品生产环节等的检查,落实更加集中、更加严格的检查、信息公示等制度;指导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经营、使用环节现场检查以及有关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执行情况合规性检查。药品检查事项按照承担职能部门的隶属关系分别明确为自治区级或市、县级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部门承担支出责任。(药监局、财政厅、市场监管局负责)

(三)创新检查员管理机制。严格落实编制管理工作要求,采取多种形式保障检查员编制需求,吸引、稳定检查骨干和高水平检查员。创新检查员管理机制,实行检查员编制配备和政府购买检查服务相结合,优化检查员队伍机构,确保检查员队伍稳定。(区党委编办,财政厅、药监局负责)

(四)多渠道充实检查员队伍。按照“以专职检查员为主体、兼职检查员为补充”的原则,按有关程序,通过直接划转监管部门内部有资质的监管人员,向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有计划、有步骤地充实职业化专业化检查员队伍。同时从药品监管部门、相关科研机构、检验检测机构、高等院校或区外检查员中聘用符合资格条件的人员作为兼职检查员,为专职检查员队伍提供补充。(区党委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市场监管局、药监局负责)

(五)严格落实检查要求。制定完善药品检查工作规则和流程规范,强化各项检查工作。进一步加强药品全过程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开展许可检查、常规检查、有因检查。加快推进药品智慧监管,强化信息化支撑,提高监督检查效能。加快完善内部举报人制度。落实药品研制、生产、流通检查要求,积极配合药品监管稽查办案,为科学监管、依法查办药品违法行为提供技术支撑。(药监局负责)

(六)建立检查工作协调机制。积极配合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建立检查员库和检查员信息平台,及时完善有关信息数据,实现我区和国家药品检查工作信息共享、协调联动。根据工作需要统筹调配检查员开展检查工作。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工作中遇到复杂疑难问题,可申请自治区药品监管部门派出检查员现场指导。(市场监管局、药监局负责)

(七)加强检查员队伍管理。严格落实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制定的检查员岗位职责标准、检查能力要求、岗位准入和任职条件以及检查员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出台自治区级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管理办法。加强检查员岗位准入,全面推行检查员培训及通过药品监管部门考核合格后上岗制度。建立健全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遴选、考评、培训、奖惩、职级升降和退出机制,对检查员队伍实行动态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药监局负责)

(八)强化检查员业务培训。加强药品检查员队伍的专业化培训体系建设,强化检查员法律法规、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等培训,不断提升检查员队伍整体素质。加强培训师资及实训基地建设,建立健全培训考核、继续教育制度,制定检查员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及具体措施,多渠道、多方式创新高素质检查员培养模式。(药监局负责)

(九)保障检查员薪酬待遇。全面落实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工资福利待遇、职称评审等政策,合理设置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数量,拓宽检查员职业发展空间。检查员薪酬待遇水平与检查员技术职称、工作地所在工资类区相挂钩。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等保险,鼓励通过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提高职业伤害保障水平,保障检查员现场检查的人身安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工作业绩突出的检查员给予表彰奖励,充分调动检查员履职尽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药监局负责)

(十)加强检查员队伍纪律约束。健全符合检查工作实际的反腐倡廉长效机制,建立派出检查工作复核制度,实施派出检査机构内部制约负责制,加强对药品检查关键环节和重点检查人员的监督。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实行“阳光检査”,接受社会监督。建立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强化监督检查,对未履行检查职责、不当履行检查职责以及违法违规的检查员,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药监局负责)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区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队伍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积极行动,全力推进相关工作。药监局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研究解决检查员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二)加大宣传力度。要强化舆论引导,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主流媒体以及网络、手机等新媒体,宣传解读药品检查员队伍建设的新政策,引导全社会支持药品检查员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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