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科技领域自治区与地(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000014349/2020-00119 文      号 藏政办发〔2020〕9号
发布机构 自治区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 2020-05-14 11:20:00

时间: 2020-05-14 11:20:00 来源: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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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科技领域自治区与地(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科技领域自治区与地(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已经十一届自治区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4月21日

科技领域自治区与地(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为进一步发挥科技创新引领作用,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推进自治区与地(市)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科技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6号)精神,现就科技领域自治区与地(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中央第六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把握科技工作规律和特点,立足我区实际,坚持问题导向,抓紧形成完整规范、分工合理、高效协同的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式,加快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自治区和地(市)财政关系。

(二)基本原则。

科学厘清政府与市场边界。进一步明晰政府与市场支持科技创新的功能定位,科学合理确定政府科技投入的边界和方式,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推进科技创新的强大合力。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引导激励企业和社会力量加大科技投入,加快建立完善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科技投入体系。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政府投入重点支持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基础前沿、社会公益、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等公共科技活动。

合理划分自治区与地(市)权责。根据科技事项公共性层次、科技成果受益范围等属性,科学合理划分科技领域自治区与地(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自治区财政重点支持全局性、基础性、长远性工作,以及国家面向高原科技前沿、面向全区重大需求、面向国民经济主战场组织实施的重大科技任务。同时进一步发挥转移支付的作用,充分调动地(市)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自治区以下财政侧重支持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应用,构建各具特色的区域创新发展格局。

统筹推进当前与长远改革。着眼长远,坚持总体设计,全面系统梳理科技领域各类事项,加强机构、人才、设备、项目和资金的统筹协调,加强与科技体制机制改革的协调联动,进一步优化科技创新发展的财政体制和政策环境。同时,立足当前,分类推进改革,在保持科技领域现行财政政策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对现行划分较为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事项予以确认;对现行划分不尽合理、改革条件相对成熟的事项进行调整;对尚不具备改革条件的事项,暂时延续现行划分格局,并根据相关领域体制机制改革进展等情况适时调整。

二、主要内容

自治区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按科技研发、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科学技术普及、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等事项划分。

(一)科技研发。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用于支持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等方面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确认为自治区与地(市)共同财政事权,由自治区财政与地(市)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1.基础研究。

自治区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根据相关规定等开展基础研究而自主设立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支出,由自治区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地(市)结合本地基础研究区域布局,自主设立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由地(市)承担支出责任,自治区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统筹给予支持。

目标导向类基础研究要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由自治区财政和地(市)财政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其中:聚焦自治区发展战略目标和整体自主创新能力提升的事项,根据相关规划等开展基础研究而自主设立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由自治区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地(市)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根据相关规划等自主设立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由地(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2.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

对聚焦自治区党委、政府重大研发项目、重大创新产品和重大产业目标,在限定时间内进行集成式协同攻关的事项,解决制约西藏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大技术瓶颈,由自治区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通过自治区科技重大专项等予以支持。

对事关国家战略以及西藏需求的重要科技攻关,事关国计民生的农牧业、特色优势产业、生态环境保护、社会民生等领域需要长期给予支持的重大社会公益性研究,以及事关产业核心竞争力、整体自主创新能力和自治区安全稳定的重大科学问题、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和产品研发,由自治区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通过自治区重点研发计划等予以支持。地(市)财政根据科研任务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同时,地(市)根据相关规划等自主设立的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方面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由地(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二)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

对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的补助,确认为自治区与地(市)共同财政事权,由自治区财政和地(市)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

对围绕国家、自治区目标,根据科学前沿发展、国家和自治区战略需求以及产业创新发展需要建设的国家级、自治区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创新中心、星创天地等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和研发平台,由自治区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地(市)财政根据相关规划自主建设的科技创新基地、平台等,由地(市)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自治区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统筹给予支持。

(三)科技人才队伍建设。

对围绕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和重大工程、重大任务的实施,科技创新人才的柔性引进和培养使用,壮大科技创新人才队伍,根据相关规划等统一组织实施的科技人才专项,分别确认为自治区或地(市)财政事权。

自治区实施的涉及科技领军人才、科技创新团队、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等科技人才等人才专项,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地(市)按相关规划等自主实施的科技人才引进、培养支持的人才专项,确认为地(市)财政事权,由地(市)承担支出责任。

(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对通过后补助、创投引导等财政投入方式支持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确认为自治区和地(市)共同财政事权,由自治区和地(市)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

自治区建设的技术交易市场、科技成果转化平台、技术转移体系、科技成果服务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投融资等确认为自治区事权,由自治区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地(市)结合本地区实际,建设的技术交易市场、科技成果转化平台、技术转移体系、科技成果服务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投融资等,由地(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自治区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统筹给予支持。

(五)区域创新体系建设。

对推进区域创新体系建设财政负担资金,为自治区与地(市)财政共同财政事权,由自治区和地(市)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对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科技创新中心、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领域等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由自治区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自治区自主创新示范区、自治区科技创新中心、综合性自治区科学中心等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由地(市)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自治区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统筹给予支持。地(市)根据本地区相关规划等自主开展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由地(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六)科学技术普及。

对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提高全区科学素质等工作的保障,确认为自治区与地(市)共同财政事权,由自治区财政和地(市)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

对自治区层面开展科普工作的保障,由自治区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对地(市)层面开展科普工作的保障,由地(市)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自治区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统筹给予支持。

(七)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

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按照隶属关系分别确认为自治区或地(市)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对自治区级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自治区级科研机构承担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委托任务,由地(市)财政给予合理补助。对地(市)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确认为地(市)财政事权,由地(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八)科技领域其他未列事项。

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事项及科技领域基本建设事项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科技管理与服务,高校、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按照现行管理体制和经费渠道保障或支持。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三、配套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是推进自治区与地(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各地(市)、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工作有序推进。

(二)增强各级财力保障。

各地(市)、各有关部门要始终坚持把科技作为支出重点领域,按照本方案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做好预算安排,持续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确保财政科技投入只增不减,通过转移支付加大对各地科技事业支持力度。加大基础研究等公共科技活动支持力度,完善稳定支持和竞争性支持相协调的投入机制,推动科学研究、人才培养与基地建设全面发展。

(三)全面实施绩效管理。

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紧密结合科技工作特点,加快建立健全科技领域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着力提高财政科技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加强绩效管理监督问责和工作考核,提高科技领域预算管理水平和政策实施效果。

(四)协同深化相关改革。

各地(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科技计划管理改革,使之更加符合科技创新规律,更加高效配置科技资源,更加强化科技与经济社会紧密结合。按照推进“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不断深化科研经费管理改革,让经费更好地为人的创造性活动服务。探索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五)抓紧修订完善制度。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有关要求,在全面系统梳理的基础上,抓紧修订完善相关管理制度。今后在制定或修订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时,要推动将科技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基本规范予以体现,加强法治化、规范化建设。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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