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工商局实行“先照后证”登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K3984687-7/2014-00240 文      号 藏政办发〔2014〕54号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 2014-06-06 11:13:00

时间: 2014-06-06 11:13: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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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工商局制定的《实行“先照后证”登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4年5月21日


实行“先照后证”登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工 商 局


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藏政发〔2014〕38号)精神,结合西藏实际,本着先行先试的原则,对进驻拉萨市达孜工业园区、柳梧新区的各类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先行开展“先照后证”试点工作。现制定试点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改革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在加快推进部分试点区域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基础上,逐步向全区推广,建立新型的工商登记制度和配套监管制度,通过营造便捷高效、规范统一、宽进严管的市场准入环境,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创造活力,释放改革红利,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

(二)改革目标。

通过改革工商登记制度,简化审批,优化服务,降低创业门槛和创业成本,激发社会投资活力,进一步营造宽松的准入环境,实行工商登记注册便利化。探索将“市场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许可”相分离的“先照后证”制度,进一步明确登记机关和行政许可审批部门之间的监管责任,推进信用监管,提升监管效能。维护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

二、基本方法、时间及试点单位

坚持“试点先行,以点带面,逐步推进”的方法。从2014年4月起,在拉萨市达孜工业园区、柳梧新区作“先照后证”试点工作,尝试和摸索“先照后证”的做法和经验,待条件成熟时,在全区逐步实施。

三、实行“先照后证”,进一步放松市场准入

除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中明确规定设立的涉及国家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前置许可事项外,其他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不再作为工商登记的前置条件,企业登记注册实行“先照后证”,在经营范围加注“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字样。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中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的行业和《西藏自治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通知》(藏审改办〔2013〕8号)涉及国家安全、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及其他与民生密切相关的前置审批项目(见附件)予以保留外,其余前置审批许可均改为后置审批,实行“先照后证”。尽快编制全区统一的《工商登记涉及前置的行政许可目录》,以及制定后续监管措施等。

外商投资企业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四、严格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依法维护市场秩序

实施“先照后证”改革后,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相关配套监管制度,统筹推进,同步实施,协调联动推进改革。按照“谁登记谁公示、谁审批谁监管、谁监管谁公示、谁公示谁管理”原则,加强工商登记与行业监管的有机结合,进一步梳理明确工商登记机关、各审批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对“无证无照”或“有照无证”、“无照有证”的监管职责,依托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确保后续监管的动态性、全面性和完整性。

(一)建立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的信息发布、共享、使用、反馈机制。加快建设由政府主导、工商部门牵头、其他主管部门参与的全区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将企业的登记备案、资质资格、许可监管等信用信息依托统一的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实现实时共用和反馈。登记机关将企业的登记信息及时发布公示,各审批许可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在履行审批和监管职责时,可登录西藏工商门户网站(http://www.xzaic.gov.cn/)查询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信息,实现“宽进”和“严管”的有机结合,逐步形成部门协同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主体自治的信用监管格局。

(二)明确各监管部门职责。实现审批与监管相统一,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各部门依法履行对市场主体的监管职责,并将监管信息主动及时地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中公示。监管职责具体分工为:

1.登记机关对市场主体未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一般经营项目活动的行为,履行监管职责;对各经营主体在经营中存在的商标侵权、虚假广告、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依职权进行监管。

2.各许可审批部门负责对市场主体从事须经审批许可方可经营的项目进行审批,依职权对市场主体未经审批许可擅自从事经营的行为,以及其他相关违法行为进行监管。

3.法律、法规规定市场主体使用的经营场所须经审批后,方可作为经营场所使用的,由许可审批部门对审批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如市场主体经营项目和经营场所使用涉及多个许可审批部门的,由各许可审批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各自的许可和监管职责,由申请人先行办理经营场所使用审批手续后,再申领从事该项经营活动许可。

4.各职能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发现市场主体从事属于其他职能部门管辖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反馈给有关部门。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先照后证”登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要在自治区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改革试点推进情况和解决试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先照后证”改革试点工作的有序推进。同时,相关许可审批部门加快制定和完善与改革相衔接配套的审批监管办法,加强后续管理。

(二)强化协作配合。坚持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为平台,加强各相关部门沟通、协作、配合,畅通渠道,搭建“宽进”和“严管”的桥梁,确保监管不留盲区,确保试点工作取得成效。

(三)营造发展环境。按照“简化流程、便捷高效、规范统一、宽进严管、积极稳妥”的原则,建立标准化、流程化、规范化的行政许可审批服务体系,最大限度地为投资主体松绑,释放投资创业活力,同时完善长效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效能,进一步营造统一有序、公正透明、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通过多种方式充实加强窗口一线人员力量,以适应改革后登记工作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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