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质量振兴战略2014年工作计划的通知
索引号 K3984687-7/2014-00238 文      号 藏政办发〔2014〕65号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 2014-07-01 11:35:00

时间: 2014-07-01 11:35: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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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实施质量振兴战略2014年工作计划》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6月16日

实施质量振兴战略2014年工作计划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4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14〕18号)精神,推进我区质量振兴战略深入实施,推动质量发展,按照《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振兴战略的意见》(藏政发〔2012〕3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计划。

一、重点领域质量目标

(一)产品质量目标。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合格率稳定在95%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率稳定在90%以上,水泥等重要工业产品和食品药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率达到95%以上,自产产品出口合格率达到100%,按照国内先进标准组织生产的工业产品达到90%以上。主要工业产品的质量损失率逐步下降,质量竞争力逐步提高。(农牧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国资委、西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部门,下同)

(二)工程质量目标。竣工工程质量和安全、环保、节能、卫生等指标全部达到国家标准或规范要求,新开工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覆盖率达到100%,大中型工程建设项目一次性交验合格率达到90%以上,新开工重点项目优良工程比例达到85%以上,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合格率达到90%以上。工程质量整体水平保持稳中有升,工程质量通病治理取得显著成效。(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发展改革委负责)

(三)服务质量目标。旅游、交通运输、电信、金融、保险、商贸、公共卫生、房地产、信息咨询等主要服务行业逐步推行服务质量国家标准。制定服务业地方标准1项以上,服务业企业和A级景区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率达到75%以上,开展顾客满意度测评并提供专业测评报告,服务业顾客满意率达到75%以上。(商务厅、旅游局、交通运输厅、卫生厅、质监局负责)

(四)环境质量目标。工业污染排放物100%达标,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55%以上,城镇垃圾处理率达到60%以上,饮用水源水质达到国家标准,植树造林和封山育林5万公顷以上,退牧还草80万公顷以上,治理沙化土地4万公顷以上,环境质量评价与环境质量监测体系进一步完善。(环境保护厅、发展改革委、农牧厅、水利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林业厅负责)

二、加强质量安全监管

(一)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加快农兽药残留标准及检测方法标准制修订。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和各项标准的转化、推广及应用。提高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门槛,强化证后监管,完善退出机制。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集中治理突出问题。组织实施专项监测和隐患排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舆情监控。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检验检测和预警工作。(农牧厅、公安厅、质监局负责)

(二)保障食品质量安全。以乳制品、婴幼儿食品、肉及肉制品为重点,开展有机污染物、包装材料污染物、加工过程产生的有害物质、食品添加剂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检。完善学校食品安全制度措施。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肉及肉制品质量安全综合治理。开展保健食品等重点产品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和非法添加等违法行为。推进进口食品生产企业注册工作,推行食品进口企业提交自检报告制度,强化进口食品风险管控。(食品药品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厅、教育厅、公安厅、商务厅、卫生厅、拉萨海关、西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质监局负责)

(三)强化重要消费品质量安全监管。突出对儿童用品、车用汽柴油等消费品的监管。探索建立产品质量市场反溯机制,完善风险监测和预警平台建设,健全产品伤害监测工作体系。开展汽车产品、农资、电线电缆等重点产品打假治劣专项行动,着力推进质量安全重点区域整治。完善进口不合格商品的退运销毁、通报召回、责任追究等处置措施和进口旧机电的前置监管。开展口岸卫生处理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完善疫病疫情防范、媒介生物监测防控等制度。(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农牧厅、商务厅、卫生厅、拉萨海关、工商局、质监局、西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四)开展重点工程质量专项治理。严格执行重点工程项目立项审批、设计审查、招投标、施工许可和验收备案等规定程序和管理制度,严格落实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质量终身负责制,确保重点工程质量。抓好保障性安居工程、公共建筑工程质量监管,持续开展质量大检查,强化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责任。对于质量管理薄弱、施工现场实体质量存在的严重问题,依法严肃查处。组织开展铁路运输设备、铁路工程质量专项检查,加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行政执法,完善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制度,抓好“平安工地”建设。针对风景名胜区栈道、护栏等基础设施及管理情况开展质量监督检查。(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国资委、旅游局负责) 

(五)推动服务质量水平提升。加强服务业质量管理,完善服务质量标准体系,强化服务质量安全政策,引导企业建立服务安全保障制度。加快发展以现代物流、金融、商贸流通、房地产、物业管理、设计装饰、社区服务、信息服务、中介组织为代表的现代服务业,提升和改造批发、零售、餐饮、住宿等传统服务业,培育一批竞争力强的精品服务项目和现代服务企业。大力推广服务业基础通用标准、先进管理方式和经营理念,扩大服务标准的覆盖范围,推动服务行业开展管理体系认证,开展服务业标准化试点,促进服务行业质量提升。建立游客满意度测评体系和评价制度,开展服务满意度调查试点。(商务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旅游局、交通运输厅、人行拉萨中心支行、通信管理局、邮政管理局、工商局、质监局负责)

(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加快生态安全屏障建设,提高生态安全保障能力。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强化对矿产、水体、土地、旅游等资源开发规划和重要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支持企业围绕高原特色优势产业开展技术创新,重点加强矿产资源高效利用和有序开发。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重点,推进实施清洁生产促进工程,加快实施重点节能减排工程,全面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责任制。严格执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开展重点行业能源计量和能耗限额标准工作监督检查,对水泥、电线电缆等高耗能高污染高排放行业严格企业准入和强制退出机制。加快实施以沼气为主的薪材替代工程,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强化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广泛开展植树造林活动,有效防治机动车尾气污染,深入推进“禁白”工作。(环境保护厅、发展改革委、农牧厅、林业厅、水利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国土资源厅、质监局负责)

(七)加强重大设备监理和特种设备监管。加强对能源生产、石油化工、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领域的重大设备监理。完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加强持证制造企业监督抽查,加快客运索道等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标准化建设和分类监管,形成强化监察、监督企业、分类监管、多元共治的责任链条,提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水平。突出对学校、医院、车站、商场、餐饮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特种设备的监管。推动大型起重机械加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加强对公园绿地及风景名胜区内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的监督检查。(质监局、安全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厅、交通运输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国资委负责)

三、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

(一)实施品牌发展带动战略。以支柱、特色产业为重点,加大品牌培育力度。制定名牌、驰(著)名商标、地理标志保护等品牌培育规划。针对有条件的地区、行业和产业聚集区加强培育区域性、行业性品牌,推进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培育西藏名牌产品19个,新增西藏自治区著名商标10件,推荐申报中国驰名商标2件。组织申报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11个,积极争创建筑工程“鲁班奖”。以全国知名品牌示范区创建为契机,促进优势产业集群,形成一批拥有知名品牌和核心竞争力的优势企业。(质监局、工商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科技厅、财政厅负责)

(二)加快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企业质量信用档案数据库,推进产品质量信用信息共享,完善进出口企业质量信用管理系统,开展质量信用评价,探索建立企业质量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加强质量信用信息共享与应用。建立失信企业“黑名单”和惩戒制度,形成对失信行为惩戒和对守信行为激励的机制。规范质量信用分级分类管理,扩大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实施范围,完善进出口工业产品分类管理。推广《企业质量信用报告》主动发布制度。深入开展诚信市场创建活动,实施旅游诚信建设工程。(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国税局、旅游局负责)

(三)完善质量发展激励机制。制定出台《西藏自治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积极推动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政府质量奖,制定评审细则等配套文件,定期对质量工作成绩突出的企业给予表彰和奖励,鼓励企业追求卓越的质量和绩效,树立质量管理典范。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引导企业加快质量创新与质量升级。(质监局、财政厅负责)

(四)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在大中型企业推广首席质量官制度,推动企业严格落实质量首负责任制、产品“三包”、缺陷产品强制召回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逐步建立企业产品质量与服务标准自我申明公开制度,落实企业产品质量担保责任,在消费品生产企业中探索建立产品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推动企业实施岗位质量规范与质量考核制度,质量关键岗位实行培训、考核制度,严格按照质量规范操作。开展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专项检查行动,督促企业履行质量安全社会责任。(工业和信息化厅、国资委、商务厅、质监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五)整顿和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开展知识产权执法维权“护航”专项行动,畅通知识产权保护监督渠道,加大对涉及民生、重大项目及涉外等领域侵犯专利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大力遏制恶意抢注商标行为,严厉打击商标侵权行为,加大商标专用权保护力度。严厉查处利用网络、电视购物等渠道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专利侵权等违法行为。加大企业打非治违力度,坚决取缔和关闭违法生产经营企业。以医疗、药品和保健食品广告为重点,加强广告日常监测检查,及时公告曝光虚假违法广告,依法查处相关责任主体。建立旅游市场综合治理机制,畅通旅游投诉和消费维权渠道,营造诚信的旅游消费环境。(商务厅、公安厅、工商局、安全监管局、质监局、广电局、旅游局负责)

四、加强质量基础建设

(一)加强标准化工作。推动标准化服务向高层次、宽领域、多功能转变。在“一、二、三”产业确定重点领域、重点产业、重点项目,加强农业、信息技术、城镇建设等与标准化工作的深度融合。加强传统产业能耗和排放限额标准的监督检查工作,指导企业及时将先进技术转化为标准。大力推动能效能耗、重点产品、检验检测、品牌建设、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等领域的标准化工作。加快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城乡发展一体化建设,提高标准化服务于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的水平,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普及,促进农业增效和农牧民增收。(质监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农牧厅负责)

(二)强化计量基础工作。深入贯彻实施国务院《计量发展规划(2013—2020年)》,进一步完善计量标准,加快计量科技创新和产业计量测试服务体系。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监管,强化计量在环保、医疗、交通、服务、贸易结算等重点领域的监管,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推动计量惠民,开展“计量惠民生、诚信促和谐”工程和能效标识产品专项执法打假。(质监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环境保护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负责) 

(三)加快公共质量技术服务平台建设。根据国家科技体制改革与检验检测机构整合的要求,围绕产业布局和创新发展,统筹规划检验检测机构建设,加快自治区检验检测中心、重点实验室、计量、标准、认证认可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加强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能力建设,推动检验检测产业向规模化、专业化发展,努力适应自治区支柱产业发展需要。(质监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四)建立质量统计分析制度。建立健全以产品质量合格率、顾客满意指数等为主要内容的统计调查制度,开展制造业企业质量管理统计调查,规范质量统计信息共享程序。完善质量状况分析制度,强化微观质量与经济发展宏观质量的融合分析,服务政府经济决策。(质监局、统计局负责)

(五)加大质量人才队伍建设力度。加强对外合作与人才交流,重点培养和引进高层次、高技能、满足不同需求的质量专业人才。区内高等院校要加强质量相关专业学科的研究,探索开设质量专业课程,培养质量人才,积极服务质量振兴战略。建立质量管理培训机构,实施不同层次的质量教育与培训。广泛开展面向企业的质量教育培训,重点加强对一线工人的工艺规程和操作技术培训,提高一线产业工人的质量意识和职业技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质监局负责)

(六)推动重点产品质量提升。围绕重点工业产品、食品、药品、农产品等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大对涉及民生日用消费品的监督抽查力度,加大对小微企业质量管理的扶持力度。建立质量安全风险管理机制,加强企业分类监管。支持企业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加快产品质量提升。(质监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农牧厅、食品药品监管局、工商局、商务厅负责)

五、推进质量共治

(一)广泛开展群众性质量活动。在企业中广泛开展QC小组(质量管理小组)、“五小”(小建议、小革新、小攻关、小发明、小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等群众性质量活动,开展以质量提升为核心的技能竞赛活动,推动基层班组创新质量管理工具,导入先进质量管理方法。(质监局、工业和信息化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二)强化教育宣传工作。开展质量文化建设,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质量文化主题活动。精心组织2014年“质量月”活动,搭建形式多样的质量宣传平台,积极宣传重点领域质量安全工作,大力宣传质量法律法规和先进典型。加强质量教育培训,在高等院校、职业学校、中小学校开展质量专题教育和实践活动,普及质量知识,进一步增强全民质量意识,营造政府重视质量、企业追求质量、社会崇尚质量、人人关注质量的良好氛围。(区党委宣传部,广电局、质监局、工业和信息化厅、教育厅负责)

(三)实施政府质量工作考核。扎实做好迎接国务院对我区质量工作考核各项准备工作。制定出台《西藏自治区质量工作考核办法》和《西藏自治区2013—2014年度质量工作考核评分细则》。组建质量工作考核专家库,组织对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质量工作进行考核。指导各地通过质量兴地(市)工作机制,将质量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范围。(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区党委组织部,质监局,自治区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

六、强化保障措施

(一)推进质量兴地(市)工作。各地(市)质量振兴工作要向辖区各县(市、区)推进,选好抓手,有所侧重,编制年度工作计划,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各地(市)要积极争创“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完善创建工作机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制定创建计划和实施方案,明确创建目标、主要任务和具体要求。(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负责)

(二)明确职责分工。自治区质量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建立质量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质量振兴战略的实施情况,统一部署开展重大行动,适时对自治区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实施本工作计划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落实责任,完善措施并组织实施,共同推进质量振兴。各地(市)要参照以上工作安排和部门分工,制定本地(市)工作方案,细化任务,明确时限和要求,逐级落实责任,狠抓工作落实。(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

(三)落实经费保障。自治区有关部门要保障质量监管、监督抽查、品牌培育、质量宣传、标准化工作、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等质量工作经费,为实施质量振兴战略提供财力支持。对质量基础设施项目,要在资金、用地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负责)

(四)及时报送工作信息。各地(市)、各相关部门要及时报送质量振兴工作信息,于每年12月31日前形成本年度实施质量振兴战略工作总结和次年工作计划,以书面形式报自治区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质监局)。(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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