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范围和标准的通知》的决定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维护政府文件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第二十九条 征收水资源税的,停止征收水资源费”“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要求,现将《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范围和标准的通知》(藏政发〔2015〕55号)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