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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拉萨市统计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实施办法(试用)》公开向社会 征求意见的通知
2023年03月28日 来源:拉萨市人民政府 作者:

致广大统计调查对象:

为强化统计执法监督,提高执法效率,规范执法行为,更加有效地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办法》《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拟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且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简易处罚程序:

(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二)依法定性准确,处理恰当;

(三)违法行为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现将《拉萨市统计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实施办法(试用)》和简易程序文书格式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建议,恳请提出宝贵意见建议为谢!

联系人:尼玛次仁;电话:0891-6349257

邮箱:1145932069@qq.com

附件:1.拉萨市统计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实施办法(试用)

      2.拉萨市统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拉萨市统计局

        2023年3月28日


附件1

拉萨市统计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实施办法(试用)

  第一条  为强化执法监督,提高执法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二)依法定性准确,处理恰当; 

  (三)违法行为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第三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行政处罚: 

  (一)年内发生1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二)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三)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的比例不足10%的; 

  (四)重大国情国力普查、重点调查和抽样调查中轻微的统计违法行为。 

  第四条  在适用简易程序时,应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一)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执法证》;  

  (二)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三)依法调查取证,如实准确制作相关行政执法文书,当事人必须签字或者盖章; 

  (四)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五)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见附件),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第五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及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等报送本机关法制部门统一备案存档。 

  第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规则为:处罚程序+〔年份〕+行政区划代码+统计调查制度代码+顺序号。如:简〔2021〕01 02 A 1号,“简”指简易程序,“2021”指年份,“01”指市(市级代码),“02”指城关区(县级代码),“A”指农、林、牧、渔业(统计调查制度代码),“1号”指简易程序处罚案件顺序号码。 

  第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复议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八条  本办法由拉萨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28日起施行。 


附件2

拉萨市统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简〔××××〕××××××号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现查明,你单位存在以下统计违法行为: 

□迟报统计资料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  

□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  

□其它  

  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现场检查记录  

□调查笔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    项、□第二款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  

  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统计违法行为,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  

  □罚款     元  

  你单位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到     银行缴纳罚款(户名      账号       代码     )。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作出处罚决定的地点                   

  执法人员(签名)                   

                         

                               行政机关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前出示了执法身份证件,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了我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了我单位的陈述和申辩。

本决定书于  年 月 日收到。 

  当事人(签名)                    (单位盖章) 

第一联    交被处罚单位            第二联    由行政机关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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