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法治建设的成就经验与未来

时间:2019年10月28日 来源: 西藏日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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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和“五位一体”总体布局规划包括西藏法治建设,需要西藏力量。西藏法治建设必须贯穿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之中,实现法治经济、法治政治、法治文化、法治社会、法治生态文明的协调统一。

做好西藏工作,必须着力建设好各级领导班子、干部人才队伍、基层组织,不断提高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坚持依法治藏为事业发展的第一原则,坚持依法打击一切分裂祖国、破坏社会稳定的行为。依法治藏需要各方合力,多措并举,党政军警民齐抓共管。

新中国成立后,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中央领导集体,在借鉴苏联忽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治国教训中,逐渐认识到法治的重要性。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着手进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开启了中国法治建设的历史进程。西藏紧跟党的步伐,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法治建设的各项政策,经过70年努力实践,西藏法治建设同全国一道经历了开创性探索、快速发展阶段并取得辉煌成就。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西藏法治建设的探索时期

1949年,具有临时宪法地位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确立了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了全面而详尽的规定。至此,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成为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政策和重要政治制度,为日后在西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提供了制度渊源和宪法保障。

由于民族、地理环境和历史条件等的特殊性,西藏法治建设在新中国成立后进行了缓慢的探索过程。1950年5月中旬,西南局拟定的关于解放西藏的四条方针、政策,对西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保护寺庙、尊重西藏人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风俗习惯等进行规定,并明确有关西藏改革问题根据西藏人民的意志协商解决的原则,为西藏社会稳定和法治建设打下坚实基础。1951年5月23日,《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以下简称《十七条协议》)签订,成为西藏法治建设史上的一座丰碑。1956年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成立,主要任务是依据宪法及《十七条协议》和西藏具体情况,筹备在西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为西藏全面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走出关键一步。这一时期法律的时代特征是坚持在维护国家统一的前提下,充分考虑西藏特殊性所采取的慎重稳进的工作方针。这是符合西藏发展实际的。

1959年,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克思主义普遍真理与解决中华民族问题实际相结合,提出对西藏进行民主改革的指示。西藏自治区筹委会通过《关于西藏全区进行民主改革的决议》,在民主改革过程中颁布并实施《西藏地区减租减息办法》《关于西藏土地制度改革方案》《关于废除封建农奴主所有制,实行农民土地所有制的决议》等一系列规定,为民主改革的顺利进行提供了制度保障。1965年9月1日,西藏自治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拉萨开幕,选举产生了西藏自治区机关及其领导人,一大批翻身农奴担任了自治区各级政权机关的领导职务。在出席会议的301名代表中,藏族代表226人,其他少数民族共16人,合计占代表总数80%以上。西藏地方的公检法机构也陆续建立起来。至此,西藏人民民主政权正式建立,西藏自治区全面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主法治建设得到进一步发展。

二、改革开放以来西藏法治建设的快速发展和取得的主要成就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们党逐步实现治国方略的战略转移——从依靠政策治国向依法治国转变,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入迅速恢复和发展阶段。西藏同全国一道在法治建设方面取得骄人成绩,为和谐稳定、长治久安提供有力保障。

科学立法保证良法善治。法者,治之端也。法治的前提必须要有良好的法律。改革开放以来,西藏地方立法工作取得显著成绩,从质量、范围、数量上均逐渐趋于科学化、民主化。一是从立法内容上看,涉及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生态等方面,且趋于精细化,为将各项事务纳入法治轨道打下坚实基础。值得一提的是西藏在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的立法工作,从1982年到1994年间,先后颁布并实施30余件规范性文件,为加快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的法治化进程和后续有效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政策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二是从立法数量上来看,截至2018年7月底,西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批准地方性法规和具有法规性质的决议、决定(现行有效)113件,并适时对地方性法规进行多次系统和专项清理,实现立法的与时俱进。根据2018年西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编制的五年立法规划,西藏将在民生事业、民族团结、生态保护等重点领域进行立法77件。三是从立法质量来看,立足实际、可操作性强、具有针对性。如在开展反分裂斗争方面,依法治国战略为我们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提供法治路径,这是西藏地方立法工作的一个重要职能和有益经验。为此,西藏自治区人大制定并贯彻实施了相关决议,有效维护西藏稳定和民族团结。

严格执法维护法律权威。法之权威在于实施,法之生命也在于实施。西藏自治区制定一系列政府规章,为全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提出了符合西藏实际的制度设计。一是对行政执法体制进行理顺和完善,进一步改革。如建立和落实执法责任机制和过错追究制、整合行政执法机构和队伍、总结拉萨市综合执法试点经验,推进全区综合执法工作等。二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如细化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减少行政执法的随意性、加强行政执法机构及其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和持证上岗制度等。

公正司法确保公平正义。司法是维持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公平正义是衡量司法工作成败的标尺,也是西藏司法机关追求的目标。改革开放以来,全区司法工作取得了一系列成效,司法服务保障模式基本实现与中国特色、西藏实际相适应,确保社会公平正义。从审判工作来看,全区法院系统,一是依法高效开展审判工作,2008-2012年间,全区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98214件,其中99.2%结案。二是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把大量矛盾纠纷化解在诉讼之前、法庭之外,调解工作取得突破,为西藏社会增加和平、稳定、民族团结因素。三是在全区73个基层法院创建并推广 “车载流动法庭”创新模式,实现审判机关的工作从单一的审判活动到全方位、宽领域服务的科学转变,做到司法为民。四是强化自身业务能力建设,确保公正高效廉洁司法。从坚定政治立场着手、从把握政治方向入手,司法队伍的作风进一步转变,形成创先争优的浓厚氛围。

从检察工作来看,全区检察机关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全面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一是着力强化法律监督,依法打击各类刑事犯罪活动,依法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全力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二是着力关注民生,自觉将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深入基层回访调查、明察暗访、排查息诉,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三是着力强化队伍建设,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在加强基层基础建设方面,如2009年投入资金5698.42万元,缓解了基层检察院在办公、办案和经费装备等方面的不足,实现司法工作的公平公正到达基层。

全民守法提高民主法治环境。党的十五大以来,我们党认识到法治不单只有法律制度建设,还应包括治理,因而法治第一层含义是具备完善的法律制度、法律体系,而制定良好的法律必须获得普遍服从,这是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改革开放以来,西藏自治区党委和政府不仅重视法制本身的建设,也注重从提高各族人民的法律意识方面来推进法治建设。一是通过多种渠道进行法治宣传,如利用发放宣传资料、法治讲座、广播电视、网络通讯等多种渠道,利用便民警务站等平台,制定并开展法律“七进”宣传活动,以增强全社会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观念和意识。二是利用宣传日、宣传周、纪念日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各族人民依靠法律手段解决问题、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如在第9个“12·4”全国法制宣传日上,西藏90余家单位上街宣传,取得良好效果,得到群众认同;“五五”普法期间,我区建立7个在全国获奖的民主法制示范村,此后建立一批法制示范县(市)和民主法制示范村(社区)。整体上,西藏各族人民的尊法、守法、用法意识得到很大提高,领导干部法治思维、依法办事能力显著增强。

三、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引领西藏法治建设进入新征程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是我们党第一次以法治为议题的中央全会,会上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我国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实践中有了总部署,有了明确的实践指南,也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入新的历史征程。紧随党的脚步,根据中央第六次西藏工作座谈会提出的依法治藏工作原则,西藏法治建设也进入新征程,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西藏力量。

(一)西藏法治建设的有益经验

西藏法治建设中宝贵的经验是坚持党的领导。在党的领导下,西藏法治建设保持着社会主义方向,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前行,只有这样才能加快实现各族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进入新时代,要坚持和加强党对西藏法治建设的全面领导。一是牢牢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发挥党员干部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的示范作用。二是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基础作用,明确法治建设的工作重点在基层治理法治化。要把党的领导体现在西藏法治建设的全过程,必须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

坚持把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人民利益作为西藏法治建设的出发点。一是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维护祖国统一,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巩固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二是依法治理民族事务、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大力推进法律进寺庙等工作。三是从人民利益出发吸收习惯法有益因素。如对婚姻法的变通,地方立法中吸收环境保护习惯法中的有益内容。

坚持加强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实施,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之生命在于实施,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真诚信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人权保障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实施宪法的基本法律,为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发展提供法治依据和制度保障。全面推进依法治藏,首先依据的就是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坚持加强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实施,维护宪法法律权威,这是西藏法治建设的又一宝贵经验。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西藏深入贯彻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成立中共西藏自治区全面依法治藏委员会,依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行使自治权,实现各族人民当家作主。

(二)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重要论述为指导,引领西藏法治建设进入新征程

党的十九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我国法治建设持续向纵深推进,西藏法治建设也进入新征程。2018年11月19日,中共西藏自治区全面依法治藏委员会成立,体现了中央总体部署要求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对全面依法治藏工作的重视,标志着全面依法治藏事业将以崭新姿态扬帆起航。

全面推进依法治藏工作,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重要论述为指导,积极同新时代我国发展要求、西藏发展实际相适应,落实“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才能有效促进西藏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各方面发展相协调。一方面,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和“五位一体”总体布局规划包括西藏法治建设,需要西藏力量。另一方面,西藏法治建设必须贯穿于“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之中,即贯穿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之中,实现法治经济、法治政治、法治文化、法治社会、法治生态文明的协调统一,西藏社会才能得到全面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实现西藏长治久安,深入全面推进依法治藏工作,必须常抓不懈、久久为功,谋长久之策、行固本之举。全面推进依法治藏工作是党在新时代对西藏工作作出的安排部署。一方面,做好西藏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全面加强党的建设,着力建设好各级领导班子、干部人才队伍、基层组织,不断提高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坚持依法治藏为各项事业发展的第一原则,坚持依法打击一切分裂祖国、破坏社会稳定的行为。另一方面,依法治藏工作任重而道远,需要各方合力,多措并举,党政军警民齐抓共管,共同为平安、法治、幸福、和谐、生态、美丽的西藏事业添砖加瓦,共同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奋斗!

作者:自治区党委党校施芳 韩德辉 陈芝娟

来源:西藏日报2019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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