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安 港安 家安

时间:2020年08月06日 来源: 人民日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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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重于泰山。治国之要,奉法则强。2020年全国“两会”在北京胜利召开并圆满闭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制定出台,堵住香港国安漏洞,为新时代依法捍卫国家安全提供了坚实保障。本期我们以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的制定背景、出台过程、颁布实施、设立机构、专家解读、维护香港安全的法治支撑,这六方面内容为主题,形成《国安港安家安》专题推送。

---编者


王晨向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作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

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新华社北京5月22日电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晨5月22日上午向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作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从国家层面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王晨作说明时说,香港回归以来,国家坚定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一国两制”实践在香港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功;同时,“一国两制”实践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面临着新的风险和挑战。当前,一个突出问题就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国家安全风险日益凸显。特别是2019年香港发生“修例风波”以来,反中乱港势力公然鼓吹“港独”、“自决”、“公投”等主张,从事破坏国家统一、分裂国家的活动;公然侮辱、污损国旗国徽,煽动港人反中反共、围攻中央驻港机构、歧视和排挤内地在港人员;蓄意破坏香港社会秩序,暴力对抗警方执法,毁损公共设施和财物,瘫痪政府管治和立法会运作。还要看到,近年来,一些外国和境外势力公然干预香港事务,通过立法、行政、非政府组织等多种方式进行插手和捣乱,与香港反中乱港势力勾连合流、沆瀣一气,为香港反中乱港势力撑腰打气、提供保护伞,利用香港从事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活动。这些行为和活动,严重挑战“一国两制”原则底线,严重损害法治,严重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必须采取有力措施依法予以防范、制止和惩治。

香港基本法第23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这一规定就是通常所说的23条立法。它既体现了国家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信任,也明确了香港特别行政区负有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和立法义务。然而,香港回归20多年来,由于反中乱港势力和外部敌对势力的极力阻挠、干扰,23条立法一直没有完成。而且,自2003年23条立法受挫以来,这一立法在香港已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严重污名化、妖魔化,香港特别行政区完成23条立法实际上已经很困难。香港现行法律中一些源于回归之前、本来可以用于维护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长期处于“休眠”状态。除了法律制度外,香港特别行政区在维护国家安全的机构设置、力量配备和执法权力等方面存在明显缺失,有关执法工作需要加强;香港社会需要大力开展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普遍增强维护国家安全的意识。总的看,香港基本法明确规定的23条立法有被长期“搁置”的风险,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难以有效执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都明显存在不健全、不适应、不符合的“短板”问题,致使香港特别行政区危害国家安全的各种活动愈演愈烈,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维护国家安全面临着不容忽视的风险。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健全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支持特别行政区强化执法力量。”“绝不容忍任何挑战‘一国两制’底线的行为,绝不容忍任何分裂国家的行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在香港目前形势下,必须从国家层面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改变国家安全领域长期“不设防”状况,在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的轨道上推进维护国家安全制度建设,加强维护国家安全工作,确保香港“一国两制”事业行稳致远。

根据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结合多年来国家在特别行政区制度构建和发展方面的实践,从国家层面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有多种可用方式,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决定、制定法律、修改法律、解释法律、将有关全国性法律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和中央人民政府发出指令等。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在对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和研判的基础上,经认真研究并与有关方面沟通后提出了采取“决定+立法”的方式,分两步予以推进。第一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就相关问题作出若干基本规定,同时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制定相关法律;第二步,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宪法、香港基本法和全国人大有关决定的授权,结合香港特别行政区具体情况,制定相关法律并决定将相关法律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实施。

2020年5月1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国务院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有必要从国家层面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同意国务院有关报告提出的建议。根据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拟订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草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决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

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王晨作说明时说,新形势下从国家层面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把维护中央对特别行政区全面管治权和保障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有机结合起来,加强维护国家安全制度建设和执法工作,坚定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维护香港长期繁荣稳定,确保“一国两制”方针不会变、不动摇,确保“一国两制”实践不变形、不走样。

贯彻上述总体要求,必须遵循和把握好以下基本原则。

一是坚决维护国家安全。维护国家安全是保证国家长治久安、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的必然要求,是包括香港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是国家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共同责任。任何危害国家主权安全、挑战中央权力和香港基本法权威、利用香港对内地进行渗透破坏的活动,都是对底线的触碰,都是绝不能允许的。

二是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一国”是实行“两制”的前提和基础,“两制”从属和派生于“一国”并统一于“一国”之内。必须坚定不移并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准确把握“一国两制”正确方向,充分发挥“一国两制”制度优势,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同宪法和香港基本法实施相关的制度和机制。

三是坚持依法治港。宪法和香港基本法共同构成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基础。必须坚决维护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确定的宪制秩序,严格依照宪法和香港基本法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管治,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政府依法施政,牢固树立并坚决维护法治权威,任何违反法律、破坏法治的行为都必须依法予以追究。

四是坚决反对外来干涉。香港特别行政区事务是中国的内政,不受任何外部势力干涉。必须坚决反对任何外国及其组织或者个人以任何方式干预香港事务,坚决防范和遏制外部势力干预香港事务和进行分裂、颠覆、渗透、破坏活动。对于任何外国制定、实施干预香港事务的有关立法、行政或者其他措施,国家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予以反制。

五是切实保障香港居民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同尊重保障人权,从根本上来说是一致的。依法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极少数违法犯罪行为,是为了更好地保障香港绝大多数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更好地保障基本权利和自由。任何维护国家安全的工作和执法,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符合法定职权、遵循法定程序,不得侵犯香港居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决定草案的主要内容

王晨作说明时说,决定草案分为导语和正文两部分。导语部分扼要说明作出这一决定的起因、目的和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相关决定,是根据宪法第三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第十四项、第十六项的规定以及香港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充分考虑维护国家安全的现实需要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具体情况,就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作出的制度安排。这一制度安排,符合宪法规定和宪法原则,与香港基本法有关规定是一致的,将有效地维护香港特别行政区国家安全,有力地巩固和拓展“一国两制”的法治基础、政治基础和社会基础。

决定草案正文部分共有7条。第一条,阐明国家坚定不移并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强调采取必要措施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依法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第二条,阐明国家坚决反对任何外国和境外势力以任何方式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事务,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反制。第三条,明确规定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责任;强调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尽早完成香港基本法规定的维护国家安全立法,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第四条,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建立健全维护国家安全的机构和执行机制;中央人民政府维护国家安全的有关机关根据需要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机构,依法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相关职责。第五条,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应当就香港特别行政区履行维护国家安全职责、开展国家安全推广教育、依法禁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等情况,定期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报告。第六条,明确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立法的宪制含义,包括三层含义:一是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制定相关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将据此行使授权立法职权;二是明确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法律的任务是,切实防范、制止和惩治发生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内的任何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等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以及外国和境外势力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事务的活动;三是明确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法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方式,即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将相关法律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实施。第七条,明确本决定的施行时间,即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王晨最后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新的形势和需要作出的上述制度安排,包括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制定相关法律,进一步贯彻落实了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的有关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香港基本法第23条规定仍然负有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和立法义务,应当尽早完成维护国家安全的有关立法。任何维护国家安全的立法及其实施都不得同本决定相抵触。

本决定作出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会同有关方面及早制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相关法律,积极推动解决香港特别行政区在维护国家安全制度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专门机构、执行机制和执法力量建设,确保相关法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有效实施。

来源:《人民日报》(2020年05月23日第06版)


筑牢国家安全防线 确保“一国两制”行稳致远

-党和国家领导同志同代表委员审议讨论全国人大涉港决定草案


新华社北京5月25日电国家安全是国家生存发展基本前提,维护国家安全是“一国两制”核心要义。连日来,党和国家领导同志分别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的有关代表团和全国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的有关界别,同代表委员们一起审议讨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草案)》。

党和国家领导同志指出,从国家层面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是堵塞香港国家安全法律漏洞的必要之举,是确保“一国两制”行稳致远的治本之策,充分体现中央维护国家安全的坚强意志和坚定决心,充分体现中央对香港整体利益和香港同胞根本福祉的坚决维护和最大关切,意义重大,必将产生深远影响。

香港已成为国家安全突出风险点,中央对维护国家安全负有最大最终责任。

党和国家领导同志参加审议讨论时,深刻阐明中央此举的必要性、重要性,透彻分析正当性、合法性。

——香港国家安全风险凸显,特别是去年发生“修例风波”,出现旷日持久的社会政治动荡和不断升级的街头暴力。“港独”组织和激进暴力分子活动猖獗,外部势力公然插手干预香港事务,严重挑战“一国两制”原则底线,严重损害法治,严重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香港正面临回归以来最严峻局势,已成为国家安全一个突出风险点。香港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存在明显的法律制度漏洞和执行机制缺失,致使危害国家安全的各种活动愈演愈烈,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维护国家安全面临不容忽视的风险。

——世界上任何国家,无论实行单一制还是联邦制,国家安全立法都属于中央事权。中央政府拥有依法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权力和宪制责任,对所属地方行政区域的国家安全负有最大和最终责任,也享有和行使一切必要权力,这是基本的国家主权理论和原则,也是世界各国的通例。

代表委员认真审议、深入讨论,共识更加凝聚,意志更加坚定。大家一致表示,反中乱港势力公然鼓吹“港独”,与外部势力勾连合流,从事分裂国家、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必须采取有力措施予以惩治。中央此举天经地义、理所当然,势在必行、刻不容缓。

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中央维护“一国两制”决心信心坚定不移

党和国家领导同志站在全局和战略高度,指明中央此举的重大意义和总体要求。

——实践证明,“一国两制”符合国家和民族根本利益,符合香港整体和长远利益,是完全行得通、办得到、得人心的。中央维护“一国两制”的决心和信心始终坚定不移。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健全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必须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改变香港国家安全领域长期“不设防”状况,在宪法和香港基本法轨道上推进维护国家安全制度建设,加强维护国家安全工作,确保“一国两制”事业行稳致远。

——要深入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把维护中央对特别行政区全面管治权和保障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有机结合起来,坚定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确保“一国两制”方针不会变、不动摇,确保“一国两制”实践不变形、不走样。

代表委员在审议和讨论中着眼大局大势,思考更加深入,认识更加透彻。大家一致认为,只有筑牢国家安全屏障,才能为贯彻“一国两制”固本强基,为香港繁荣稳定夯实基础。建立健全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是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的必要之举。

保障香港社会根本利益,中央对香港繁荣稳定和香港同胞福祉怀有最大关切。

党和国家领导同志参加审议讨论时强调,维护国家安全同尊重保障人权在根本上是一致的。

——全国人大决定针对的是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组织暴恐活动等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针对的是外国和境外势力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事务的活动。从国家层面推进香港国家安全立法,依法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极少数违法犯罪行为,就是为了更好保障香港广大市民合法权利和自由。

——香港因国家安全问题出现政治动荡,受影响最大的是香港经济发展和普通市民切身利益。放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香港社会的繁荣稳定,香港良好的法治环境和营商环境,香港市民的安居乐业,都会荡然无存。

——中央对香港繁荣稳定和香港同胞福祉怀有最大关切。国家安全根基牢固,社会大局稳定,才能解决经济民生等深层次矛盾问题,才能充分发挥“一国两制”制度优势,才能让香港发展得更好。

代表委员结合香港实际建言献策,信心更加饱满,路径更加清晰。大家一致表示,要积极行动起来,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安全、维护香港繁荣稳定,推动“一国两制”事业行稳致远。

来源:《人民日报》(2020年05月26日第03版)


全国人大涉港决定 确保“一国两制”不变形不走样


5月28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举行闭幕会,大会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这个《决定》是深入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确保“一国两制”方针不会变、不动摇,确保“一国两制”实践不变形、不走样的重要保障。

1997年7月1日,香港回归祖国,百年耻辱得以洗雪。23年来,国家坚定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一国两制”实践在香港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功;但实践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面临着新的风险和挑战。当前,一个突出问题就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国家安全风险日益凸显。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秘书处法案组有关负责人 杨兆业:特别是2019年香港发生“修例风波”以来,反中乱港势力公然鼓吹港独,自决公投等主张,侮辱国旗国徽,煽动港人反中,围攻中央驻港机构,歧视和排挤内地在港人员,组织实施恐怖活动,还要看到近年来一些外国和境外势力公然干预香港事务,利用香港从事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活动,这些行为和活动,已经对我们国家的国家安全造成了严重的现实危害,构成了严重的现实威胁。

解决香港维护国家安全立法的缺失问题

香港出现当前严峻复杂局面,与回归以来维护国家安全立法缺失有着重要关系。全国人大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就是有针对性地解决香港目前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立法的缺失问题。

香港特区基本法第23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然而,香港回归已近23年,基本法23条规定的立法工作由于受到一些势力的阻挠,迟迟无法进行。

全国政协副主席 梁振英:我相信绝大部分香港市民都知道基本法有这个要求,而且基本法这个要求23年了,一直不能实现。在没有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的情况下,香港社会的稳定、香港社会的繁荣会受到影响。

香港特区政府政务司司长 张建宗:这就明显有一个空档在这里,有一个空窗,我们一定要尽快去填补它。国家的安全也是我们香港切身的安全,十分重要。

香港基本法第23条明确了香港特别行政区负有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和立法义务。但长期以来,23条在香港被别有用心的人严重污名化、妖魔化。反对派故意将维护国家安全与保障公民权利自由对立起来,基本法23条被长期“搁置”,香港特区的国家安全风险和漏洞也日益凸显。

香港民建联主席 李慧琼:不会有一个国家会允许一个制度是让那个地方出现一个很明显的国家安全的缺口,从国家的角度来看,有责任去堵这个缺口,因为这个是对广大中国人民负责任的决定。

改变香港国家安全领域“不设防”状态

面对香港在国家安全领域几乎“不设防”的状态,全国包括香港各界有识之士认识到,必须秉持底线思维和风险意识,堵漏洞,补短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中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依据宪法赋予的权力,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审议并通过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秘书处法案组有关负责人 杨兆业: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健全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强化特别行政区执法力量,绝不允许任何挑战“一国两制”底线的行为,绝不允许任何分裂国家的行为,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在香港目前形势下必须从国家层面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改变香港国家安全领域长期不设防状况。 

维护国家主权 立法有充分依据

这份被俗称为“港区国安法”的人大决定,分为导语和正文两部分。导语指出,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维护香港长期繁荣稳定,保障香港居民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全国人大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

全国侨联副主席 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香港总会理事长 卢文端:全世界所有国家的安全立法,不管它是单一制还是联邦制的国家,都有国家层面的立法,这是国际惯例,所以我们国家的立法有充分的依据。

决定正文部分共有7条,阐明国家坚定不移并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依法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国家坚决反对任何外国和境外势力以任何方式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事务,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反制。强调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尽早完成香港基本法规定的维护国家安全立法,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建立健全维护国家安全的机构和执行机制;中央人民政府维护国家安全的有关机关根据需要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机构,依法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相关职责。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秘书处法案组有关负责人 杨兆业:决定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将有利地维护国家安全,补足香港特别行政区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的短板,对香港内外敌对势力产生应有的震慑,切实依法防范、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防范国家安全存在的风险。第二,坚持和完善了“一国两制”制度体系,体现了坚持依法治港的原则。第三,巩固了“一国两制”的根基,从而更好地维护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长期繁荣稳定,更好地维护香港广大居民的合法利益和自由。

决定加立法 分两步推进实施

从国家层面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采取的是决定加立法的方式,分两步予以推进。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秘书处法案组有关负责人 杨兆业:第一步,根据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全国人大作出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和法律制度的决定,对相关问题作出若干基本规定,同时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制定相关法律,这是第一步。第二步,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宪法、香港基本法和全国人大有关决定的授权,结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关法律,并将相关法律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实施。

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2020年05月29日


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向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作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的说明


新华社北京6月20日电受委员长会议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6月18日向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的说明,摘要如下。

制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是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的重要任务。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这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根据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的有关规定,适应新的形势和需要,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从国家层面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重要制度安排,为下一步制定相关法律提供了宪制依据。以《决定》为依据制定相关法律,是完成这一重要制度安排的关键环节和重要组成部分。《决定》第六条规定:“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就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制定相关法律,切实防范、制止和惩治任何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等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以及外国和境外势力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事务的活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将上述相关法律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实施。”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许多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和有关方面都提出,全国人大常委会应根据全国人大的有关决定尽快制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相关法律,推进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制度机制建设,确保相关法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有效实施。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决定》草案的说明中明确了从国家层面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必须遵循和把握好的五条基本原则,即: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坚持依法治港、坚决反对外来干涉、切实保障香港居民合法权益。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制度安排的核心要素,已经在全国人大《决定》中作出了基本规定。即将制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相关法律,是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精神和《决定》内容的全面展开、充分贯彻和具体落实,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制度安排的法律化、规范化、明晰化。

近一段时间以来,中央有关部门认真开展相关法律草案起草工作,并多次听取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林郑月娥和有关主要官员对香港维护国家安全立法问题的意见建议。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听取港区全国人大代表、港区全国政协委员和省级政协委员、香港社会各界代表人士、香港法律界人士等方面对国家相关立法的意见和建议,认真研究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提出的相关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起草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法律草案文本形成后,有关方面专门就案文征求了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和有关人士的意见,认真研究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反映的意见建议,充分考虑香港特别行政区实际情况,本着能吸收尽量吸收的精神,对法律草案文本作了反复修改完善。

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尽快完成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立法确定为立法工作中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抓紧相关工作。6月17日,委员长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起草工作等情况的汇报,认为草案符合宪法规定和宪法原则,符合“一国两制”方针和香港基本法,符合全国人大《决定》精神,是成熟可行的,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起草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遵循的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研究起草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精神,根据宪法、香港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决定》的有关规定,全面、准确、有效行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相关立法职权,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充分考虑维护国家安全的现实需要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具体情况,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作出系统全面的规定,切实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切实维护宪法和基本法确立的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为推进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相关制度机制建设、加强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执法司法工作提供有力的宪制依据和法律依据。

研究起草有关法律过程中,注意把握、遵循和体现以下工作原则:一是坚定制度自信,着力健全完善新形势下香港特别行政区同宪法、香港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决定》实施相关的制度机制;二是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香港特别行政区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存在的法律漏洞、制度缺失和工作“短板”问题;三是突出责任主体,着力落实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和主要责任;四是统筹制度安排,着力从国家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两个层面、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两个方面作出系统全面的规定;五是兼顾两地差异,着力处理好本法与国家有关法律、香港特别行政区本地法律的衔接、兼容和互补关系。

法律草案的主要内容

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有6章,分别为总则,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和机构,罪行和处罚,案件管辖、法律适用和程序,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机构,附则;共66条。这是一部兼具实体法、程序法和组织法内容的综合性法律,草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明确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对有关国家安全事务的根本责任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1)中央人民政府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国家安全事务负有根本责任。香港特别行政区负有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应当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2)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是包括香港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维护国家安全的其他法律,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参选或者就任公职时应当依法签署文件确认或者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3)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尽早完成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的维护国家安全立法,完善相关法律。(4)香港特别行政区执法、司法机关应当切实执行本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法律有关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规定,有效维护国家安全。(5)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加强维护国家安全和防范恐怖活动的工作。对学校、社会团体等涉及国家安全的事宜,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加强监督和管理。

(二)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应当遵循的重要法治原则。(1)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护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享有的包括言论、新闻、出版的自由,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在内的权利和自由。(2)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应当坚持法治原则。法律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任何人未经司法机关判罪之前均假定无罪。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任何人已经司法程序被最终确定有罪或者宣告无罪的,不得就同一行为再予审判或者惩罚。

(三)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建立健全维护国家安全的相关机构及其职责。(1)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负责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事务,承担维护国家安全的主要责任,并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的监督和问责。(2)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由行政长官担任主席,成员包括政务司司长、财政司司长、律政司司长、保安局局长、警务处处长、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负责人、入境事务处处长、海关关长和行政长官办公室主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由秘书长领导。秘书长由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3)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的职责为:分析研判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形势,规划有关工作,制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政策;推进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建设;协调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重点工作和重大行动。(4)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设立国家安全事务顾问,由中央人民政府指派,就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履行职责相关事务提供咨询意见。(5)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警务处设立维护国家安全的部门,配备执法力量。(6)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设立专门的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检控部门,负责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检控工作和其他相关法律事务。

(四)明确规定四类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和处罚。草案第三章“罪行和处罚”分6节,对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恐怖活动罪、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四类犯罪行为的具体构成和相应的刑事责任,其他处罚规定以及效力范围,作出明确规定。区分不同情形,分别规定四类犯罪行为的刑罚。

(五)明确规定案件管辖、法律适用和程序。(1)除特定情形外,香港特别行政区对本法规定的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2)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检控、审判和刑罚的执行等诉讼程序事宜,适用本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本地法律。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审判循公诉程序进行。(3)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时,可以采取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法律准予警方等执法部门在调查严重犯罪案件时采取的各种措施,以及本法规定的有关职权和措施。(4)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应当从现任或者符合资格的前任裁判官、区域法院法官、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法官、上诉法庭法官以及终审法院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也可以从暂委或者特委法官中指定法官,负责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

(六)明确规定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机构。(1)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维护国家安全公署。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依法履行维护国家安全职责,行使相关权力。(2)驻港国家安全公署的职责为:分析研判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形势,就维护国家安全重大战略和重要政策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指导、协调、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收集分析国家安全情报信息;依法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3)驻港国家安全公署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依法接受监督,不得侵害任何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驻港国家安全公署人员除须遵守全国性法律外,还应当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4)驻港国家安全公署应当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建立协调机制,监督、指导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工作。驻港国家安全公署的工作部门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执法、司法机关建立协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行动配合。

草案还对驻港国家安全公署和国家有关机关在特定情形下的案件管辖和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需要说明的是,驻港国家安全公署和国家有关机关在特定情形下对极少数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是中央全面管治权的重要体现,有利于支持和加强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执法工作和司法工作,有利于避免可能出现或者导致出现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的紧急状态情形。

草案在附则中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本地法律与本法不一致的,适用本法规定;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来源:《人民日报》(2020年06月21日第04版)


中央有关部门在港举办12场听取香港维护国安法意见座谈会


本报香港6月23日电6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在港举办了12场座谈会,听取香港社会各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的意见。国务院港澳办副主任张晓明、香港中联办主任骆惠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张勇,以及香港中联办副主任陈冬、卢新宁、谭铁牛出席会议。

来自香港政界、法律、工商、金融、教育、科技、文化、宗教、青年、劳工等界别以及社会团体、地区团体的120名代表人士参加座谈会并坦诚表达了意见。与会人士一致表示支持香港国安法,认为制定该法将堵塞香港特别行政区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的法律漏洞和执行制度的缺失,有利于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确保“一国两制”行稳致远。与会人士普遍希望该法尽快颁布实施。

中央有关部门负责人在听取意见时表示,香港国安法将着重解决香港特别行政区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为有效防范、制止、惩治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恐怖活动、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等犯罪提供法律保障。立法将体现“一国两制”方针,既考虑维护国家安全的实际需要和刚性要求,又考虑两种制度的差异和香港的实际情况;既考虑与国家宪法、基本法相一致,与维护国家安全的全国性法律相衔接,又考虑与香港现有法律体系的兼容和互补;既考虑国家法律制度的特点,又考虑普通法的传统和习惯。为确保这一法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得到有效实施,中央保留在特殊情况下对某些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是必不可少的。立法将体现“惩治极少数,保护大多数”的原则,确保香港实行的资本主义制度不变,确保香港居民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和自由不受减损,确保香港的司法独立,确保外国人在香港的一切合法权益和外国投资者对香港的信心。对于绝大多数香港居民来说,这一立法将增加一个“守护神”,可以更充分地享有“一国两制”的制度优势,在更安全、更稳定、更和谐的社会环境下生活、工作、创业。

来源:《人民日报》(2020年06月24日第04版)

记者:陈颖


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分组审议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栗战书参加审议


本报北京6月28日电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28日上午举行分组会议,审议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栗战书委员长参加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部分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全国人大代表包括部分港区全国人大代表参加了审议。与会人员普遍认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提出的法律草案二次审议稿和审议结果报告,充分研究吸收了包括香港各界人士在内的各方面的意见,体现了全国人大有关决定的精神,回应了有关方面的关切,有关内容表述更加准确,具体措施更加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

与会人员普遍认为,尽快出台有关法律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布实施,能够切实解决香港特别行政区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存在的法律漏洞、制度缺失和工作“短板”问题,有效打击相关犯罪行为和活动,切实维护国家安全;有利于保持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繁荣和稳定,有利于保障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合法权益

来源:《人民日报》(2020年06月29日第02版)


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在京举行继续审议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等 初次审议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数据安全法草案栗战书主持(摘编内容)


本报北京6月28日电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28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栗战书委员长主持。

常委会组成人员161人出席会议,出席人数符合法定人数。

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沈春耀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晨、曹建明、张春贤、沈跃跃、吉炳轩、艾力更·依明巴海、万鄂湘、陈竺、王东明、白玛赤林、丁仲礼、郝明金、蔡达峰、武维华,秘书长杨振武出席会议。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杨晓渡,国务委员王毅,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部分成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部分全国人大代表,以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等列席会议。

来源:《人民日报》(2020年06月29日第01版)


中央就香港维护国家安全立法工作广泛征求香港各界意见


新华社香港6月29日电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正在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中央高度重视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立法工作,近一段时间,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听取香港社会各界人士意见,确保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为香港维护国家安全立法打下坚实的民意基础。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中央港澳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韩正6月3日下午在中南海会见了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林郑月娥和有关主要官员,认真听取了特区政府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立法问题的意见。

林郑月娥随后表示,国家立法有其规矩,相关工作会按全国性法律确定的机制开展。她呼吁香港社会各界人士通过各种方式向特区政府、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反映意见,特区政府也将及时向中央政府反映意见。

除了听取香港特区政府的意见,中央有关部门还通过多种形式听取香港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包括特区政府其他官员、香港有关法律专家、港区全国人大代表和各级政协委员等。

6月21日,全国政协副主席、国务院港澳办主任夏宝龙在深圳会见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主席梁君彦,听取了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的意见。

港区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是香港社会的代表人士,肩负着维护法治、反映民意的责任。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5月28日以高票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后不久,香港中联办就向各位代表和委员征集书面意见。截至6月6日中午,香港中联办已收到36位港区全国人大代表和165位港区全国政协委员的201份意见书。

6月6日下午,香港中联办又召开座谈会,就涉港国安立法工作听取意见,21位港区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参加。会后,香港中联办把各位代表和委员提出的意见建议以及收到的所有书面意见,一并转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

6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港澳办、香港中联办,在香港举办了12场座谈会,听取香港社会各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的意见。来自香港政界、法律、工商、金融、教育、科技、文化、宗教、青年、劳工等界别以及社会团体、地区团体的120名代表人士参加座谈会并坦诚表达了意见。与会人士一致表示支持香港国安法,认为制定该法将堵塞香港特别行政区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的法律漏洞和执行制度的缺失,有利于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确保“一国两制”行稳致远。与会人士普遍希望该法尽快颁布实施。

“香港再出发大联盟”副秘书长黄英豪律师参与了多场围绕香港国家安全立法议题的座谈会。他说,中央有关部门组织的一系列座谈会充分听取了香港特区法律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在制定法律草案的过程中,中央充分兼顾两种法律制度的差异,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整个流程符合法定程序。

“广大香港法律界人士希望相关法律尽早出台,使得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更加有法可依,并为维护香港繁荣稳定和市民福祉奠定坚实基础。”黄英豪说。

中央有关部门还通过香港社会组织广开其他线上及线下渠道,广泛听取香港社会各界的意见,吸纳有益的建议,确保香港维护国家安全立法过程契合香港最大民意。

例如,全国政协副主席董建华、梁振英担任召集人的“香港再出发大联盟”在港举办相关座谈会,充分吸纳各界建议。“香港各界撑国安立法联合阵线”8天内开设5400多个街站,在港征集到近293万支持立法者的签名并接受市民表达相关意见。香港各界人士还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向香港相关组织、特区政府及香港中联办表达支持、反映意见。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谭耀宗与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原副院长顾敏康都表示,香港维护国家安全立法过程中,民主程序、立法程序都得以充分体现,法律的出台将有利于保障香港市民的合法权益,有助于香港繁荣稳定、长治久安。

日前,在香港皇后大道中和毕打街交界处一个“撑国安立法”街站,印有“撑国安立法反港独反颠覆反暴恐反干预”的旗帜在风中招展,大大的红色“撑”字分外醒目。

香港市民谭建钊走上前去,在签名簿上郑重签下自己的名字。“国不安,家不宁。香港人受够了!”谭建钊说,希望香港维护国安法尽快颁布实施,还香港社会安定繁荣。

来源:《人民日报》(2020年06月30日第04版)


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习近平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表决通过关于增加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栗战书出席会议(摘编内容)


本报北京6月30日电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30日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和闭幕会。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49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加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

30日上午,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常委会组成人员162人出席会议,出席人数符合法定人数。会议经表决,全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

30日下午,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常委会组成人员163人出席会议,出席人数符合法定人数。会议审议了委员长会议关于提请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草案)》的议案。受委员长会议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作了说明。

30日下午,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举行闭幕会。常委会组成人员163人出席会议,出席人数符合法定人数。会议经表决,全票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明确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实施。

栗战书委员长主持第二次全体会议和闭幕会,郝明金副委员长主持第三次全体会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晨、曹建明、张春贤、沈跃跃、吉炳轩、艾力更·依明巴海、万鄂湘、陈竺、王东明、白玛赤林、丁仲礼、郝明金、蔡达峰、武维华,秘书长杨振武出席会议。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杨晓渡,国务委员王勇、肖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国家监察委员会负责人,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部分成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部分全国人大代表,以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等分别列席有关会议。

各次全体会议前,栗战书委员长分别主持召开了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十六次、第六十七次和第六十八次委员长会议,审议有关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杨振武,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副秘书长,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就有关议题作了汇报。

来源:《 人民日报 》( 2020年07月01日   第 03 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实施细则》在港刊宪公布7月7日生效


新华社香港7月7日电  香港特区政府7月6日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刊宪公布,《实施细则》于7月7日生效。

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特区政府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时可以采取的各种措施,并授权香港特区行政长官会同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为采取第四十三条所规定的措施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特区政府发布消息称,在6日首次召开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国安委)会议上,行政长官会同国安委行使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三条所授予的权力,为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等执法机构,制定使用第四十三条所规定的措施的相关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包括为相关人员采取该特定措施以防范、制止及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罪行时的细则,及为确保有效执行措施所需的相关罪行和罚则,以完善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执行机制。

特区政府发言人指出,上述为相关人员行使各项规定措施所订定的《实施细则》,清晰并详细地列明执行各项措施的程序要求、所需符合的情况和审批的条件等,其目的是确保相关人员在执行香港国安法时,所行使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三条的权力和采取的措施,既能达到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和活动的目的,也能同时符合香港国安法总则下对尊重和保障人权以及依法保护各项权利和自由的要求。

《实施细则》包括执法人员及有关机构为搜证而搜查有关地方,限制受调查的人离开香港,冻结、限制、没收及充公与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相关财产,移除危害国家安全的信息及要求协助,向外国及台湾政治性组织及其代理人要求就涉港活动提供资料,进行截取通讯及秘密监察的授权申请,提供资料和提交物料等方面所涉及的内容。

特区政府代表将向立法会议员讲解香港国安法及《实施细则》的内容。

来源:《 人民日报 》( 2020年07月08日   第 04 版)


陈国基宣誓就任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秘书长


新华社香港7月2日电  香港特区政府新闻处2日发布消息,香港特区行政长官办公室主任陈国基已于当日下午宣誓就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秘书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林郑月娥的提名,国务院2020年7月2日决定:任命陈国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秘书长。

对于陈国基的任命,林郑月娥表示,陈国基作为行政长官办公室主任在领导办公室的工作中表现出色,深信陈国基有能力兼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秘书长,领导秘书处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承担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责。

香港国安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负责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事务,承担维护国家安全的主要责任,并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的监督和问责。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由行政长官担任主席,成员包括政务司长、财政司长、律政司长、保安局局长、警务处处长、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的负责人、入境事务处处长、海关关长和行政长官办公室主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由秘书长领导。

香港国安法已于2020年6月30日在香港特区刊宪公布并生效实施。

来源:《 人民日报 》( 2020年07月03日   第 04 版)


国务院任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入境事务处处长


新华社北京7月2日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林郑月娥的提名,国务院2020年7月2日决定:任命区嘉宏为入境事务处处长。

来源:《 人民日报 》( 2020年07月03日   第 04 版)


国务院任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国家安全事务顾问


新华社北京7月3日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有关规定,国务院2020年7月3日决定,任命骆惠宁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国家安全事务顾问。

来源:《 人民日报 》( 2020年07月04日   第 02 版)


香港特区国安委正式成立林郑月娥担任主席


本报香港7月3日电香港特区政府发言人3日宣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十二条,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

香港特区国安委由行政长官林郑月娥担任主席,成员包括特区政府政务司司长张建宗、财政司司长陈茂波、律政司司长郑若骅、保安局局长李家超、警务处处长邓炳强、警务处副处长(国家安全)刘赐蕙、入境事务处处长区嘉宏、香港海关关长邓以海和行政长官办公室主任陈国基。陈国基同时兼任特区国安委秘书长。

香港特区国安委按香港国安法第十五条设立国家安全事务顾问,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的骆惠宁出任,并将列席特区国安委会议。林郑月娥对此表示欢迎。她同时欢迎国务院3日就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作出的相关人员任命。

林郑月娥说,特区政府将与特区国安委国家安全事务顾问和驻港国安公署通力合作,各司其职,竭尽所能执行香港国安法,履行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

香港特区国安委的职责为:分析研判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形势,规划有关工作,制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政策;推进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建设;协调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重点工作和重大行动。

林郑月娥按香港国安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任命刘赐蕙女士为特区政府警务处副处长(国家安全),担任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的负责人。刘赐蕙于3日宣誓就任。

林郑月娥表示,刘赐蕙在警队服务长达35年,表现出卓越的领导才能、专业能力和坚毅精神。“我深信她能在此关键时刻,履行历史性职责,领导警务处国家安全处,承担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责。”

发言人还宣布,根据香港国安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特区政府律政司就国家安全犯罪案件而设立的专门检控科正式成立。该检控科的首批检控官已由律政司司长在征得特区国安委同意后作出任命;至于检控科的负责人,会稍后作出任命。

据介绍,特区行政长官已按香港国安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在征询特区国安委和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的意见后,从现任裁判官中指定6名裁判官为指定法官,负责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

来源:《 人民日报 》( 2020年07月04日 第 02 版)

记者:陈然


国务院任免国家工作人员


新华社北京7月3日电  国务院任免国家工作人员。

任命郑雁雄为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署长;任命李江舟、孙青野为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副署长。

来源:《 人民日报 》( 2020年07月04日   第 02 版)


香港特区国安委举行首次会议


本报香港7月6日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十二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日前设立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特区国安委6日举行首次会议,全体成员出席,由中央人民政府指派的国家安全事务顾问列席会议。

香港特区国安委由行政长官林郑月娥担任主席,成员包括特区政府政务司司长张建宗、财政司司长陈茂波、律政司司长郑若骅、保安局局长李家超、警务处处长邓炳强、警务处副处长(国家安全)刘赐蕙、入境事务处处长区嘉宏、香港海关关长邓以海和行政长官办公室主任陈国基。陈国基同时兼任特区国安委秘书长。

香港特区国安委按香港国安法第十五条设立国家安全事务顾问,就特区国安委履行职责相关事务提供意见,并列席特区国安委会议。国务院日前已任命骆惠宁出任特区国安委国家安全事务顾问。

根据香港国安法第十四条,香港特区国安委的职责为:分析研判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形势,规划有关工作,制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政策;推进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建设;协调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重点工作和重大行动。香港国安法第十四条亦明确规定特区国安委的工作不受特区任何其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干涉,工作信息不予公开,作出的决定不受司法复核。

来源:《 人民日报 》( 2020年07月07日   第 04 版)

记者:陈颖

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在香港揭牌


本报香港7月8日电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揭牌仪式8日在香港举行,宣告驻香港国家安全公署正式成立并运行。

8日上午,揭牌仪式在嘹亮的国歌声中开始,五星红旗冉冉升起。全国政协副主席董建华和梁振英,香港特区行政长官、国安委主席林郑月娥,国务院港澳办副主任、香港中联办主任、香港特区国安委国家安全事务顾问骆惠宁,与驻港国安公署署长郑雁雄一道,为驻港国安公署揭牌。

林郑月娥在致辞中表示,揭牌仪式是一个历史性时刻,大家一起见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建立健全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另一个里程碑。驻港国安公署将成为特区政府在维护国家安全事务上的重要伙伴。中央对特区充分信任,赋予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主要任务,但中央需要保留权力,去处理极少数特区力所不及的危害国家安全情况,确保在任何情况下国家安全都万无一失。

林郑月娥强调,香港特区国安委将尽快与驻港国安公署建立协调机制,特区政府有关机构也将在工作层面与驻港国安公署建立协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行动配合。她和特区政府都期待与驻港国安公署通力合作,各司其职,竭尽所能地执行香港国安法,履行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也让香港维持繁荣稳定,“一国两制”行稳致远。

骆惠宁在致辞中表示,香港国安法公布实施,开启了香港由乱到治的重大转折。设立驻港国安公署,是中央政府履行维护国家安全根本责任的重大举措。国家安全本属中央事权,中央有权力也有责任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维护国家安全。基于对香港特区的充分信任,中央授权特区管辖绝大部分案件。中央之所以保留特定情形下对极少数危害国安案件的管辖权,旨在为香港维护国家安全守住底线。

骆惠宁强调,驻港国安公署作为中央政府的派出机构,在香港定会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依法接受监督,不会侵害任何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她是“香港安全的使者”,也是“国家安全的守门人”。今天的香港,已经告别国家安全“不设防”的历史。有香港国安法保驾护航,有驻港国安公署和特区维护国家安全机构携手努力,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一定能够得到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一国两制”在香港的实践一定能够不变形、不走样,不断焕发新的生机。

郑雁雄在致辞中指出,香港国安法的立法和实施,是中央为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维护香港国家安全和人民福祉作出的重要决定。作为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维护国家安全机构,驻港国安公署将坚决依照法律规定履行维护国家安全职责,行使相关权力。驻港国安公署将依法加强与香港中联办、外交部驻港特派员公署、驻港部队的工作联系和工作协同,依法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及有关机关建立协调、协作机制。驻港国安公署也将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依法接受监督,不侵害任何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郑雁雄表示,真诚欢迎香港各界大力支持驻港国安公署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共同维护好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推动“一国两制”行稳致远,促进香港繁荣稳定。

外交部驻港特派员公署特派员谢锋、解放军驻港部队司令员陈道祥和政委蔡永中、香港特区国安委成员、特区立法会主席梁君彦及香港社会各界人士约80人出席仪式。出席仪式的还有驻港国安公署副署长李江舟、孙青野等。

根据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九条,驻港国安公署的职责为:分析研判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形势,就维护国家安全重大战略和重要政策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指导、协调、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收集分析国家安全情报信息;依法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

来源:《 人民日报 》( 2020年07月09日   第 04 版)

记者:陈颖

专家学者解读香港维护国家安全立法确保香港长治久安和长期繁荣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日前公布,专家学者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香港维护国家安全立法展现了中央维护国家安全与坚持“一国两制”方针的决心,对有关犯罪行为起到震慑、预防及遏制作用,将更好地保障香港居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自由,确保香港长治久安和长期繁荣稳定。

“对香港来说是良法,必定能实现香港的善治。”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主任张文显说,“香港维护国家安全立法符合宪法、香港基本法,也契合既有的国家安全法和刑法,有充分而坚实的法理依据。立法符合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等现代法治原则,符合国家安全属于中央事权的国际通行原则,符合香港人民根本利益,符合当前香港实际。”

针对反中乱港势力诬指法律破坏“一国两制”、干预香港司法独立的言论,张文显说,“一国两制”的前提是“一国”,国家安全属于中央事权,中央政府对于国家安全负有最终的、根本的责任,也必须享有和行使一切必要的权力。法律草案表明,香港特区对维护国家安全承担主要责任,绝大多数案件由香港特区处理。只有香港特区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不能有效实行管辖的极少数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才由中央行使管辖权。这反而是对香港司法系统的强有力支持,是对广大香港市民合法权利的切实保障,没有损害也不会损害香港司法独立。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委员韩大元认为,相关立法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来源于对国家安全面临的总体形势、国际秩序的新特点以及香港现实情况的总体判断。为解决香港面临的国家安全现实问题,维护国家安全这一核心利益,补齐制度短板,中央决心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让香港早日恢复稳定。

针对一些关于人权保障的疑虑,韩大元表示,该法律草案坚持人权保障原则,将使香港特区居民权利和自由得到更好保障。草案明确规定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坚持法治原则;维护国家主权、安全是保障人权的基础,此项立法有助于尽快恢复香港的法治秩序,从而更好地保障香港市民的权利和自由。此外,从草案说明中可以看到,法律明确规定四类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和处罚,目的是实现对犯罪行为的精准打击,这些规定可以消除人们不必要的担心。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焦洪昌说,从草案说明可以看出,该项法律既包括罪行和处罚,也包括案件管辖、法律适用和程序,还涉及相关机构及其职责等,兼具实体法、程序法和组织法内容,具有科学性;该项法律着力解决香港特区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存在的法律漏洞、制度缺失和工作“短板”问题,具有极强的现实针对性。此外,此项法律起草过程中,多次听取香港行政长官和有关主要官员、港区全国人大代表、港区全国政协委员、香港社会各界代表人士等的意见和建议,最大程度地体现起草程序的民主性。

来源:《人民日报》(2020年06月25日第04版)

记者:程龙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强世功:中国智慧的范例(专家解读香港国安法)


6月3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并决定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强世功近日接受记者专访时表示,香港国安法是在维护国家安全领域对基本法的制度完善和重要补充,有助于基本法规定的各项制度得到有效实施,为“一国两制”行稳致远提供了坚实保障,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强世功分析说,如果我们把“一国两制”比喻为一座法律建构的大厦,那么宪法和基本法为“一国两制”奠定了大厦的地基和结构,而香港国安法可以看作是大厦的拱顶石,对这个大厦起到了支撑作用。

“有了香港国安法,香港能够更好地保障市民的权利和自由,更有利于营造自由公平的营商环境。” 强世功说,香港国安法成为香港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为香港的繁荣稳定、为“一国两制”保驾护航,让香港再创新的辉煌。

在谈及香港国安法的意义时,强世功引述邓小平同志当年对基本法的评价说,“基本法是‘一部具有历史意义和国际意义的法律著作。说它具有历史意义,不只是过去、现在,而且包括将来;说国际意义,不只是第三世界,而且对全人类都具有长远意义。’我认为,今天,我们也应当在这个思想高度来认识香港国安法。”

强世功认为,香港国安法对完善“一国两制”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在全世界范围来看都是一种制度创新,体现了中国智慧。

强世功分析说,“两制”是指在一个国家内部,国家主体实行社会主义制度,香港等某些区域实行资本主义制度。这在人类历史上无疑是一个巨大的制度创新。基本法是对“一国两制”方针政策的制度化和法律化,而香港国安法又是补充、发展和完善基本法的宪制性法律,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制度安排的法律化、规范化、明晰化。在此次香港国安立法的过程中,注意把握、遵循和体现了以下工作原则:一是坚定制度自信,二是坚持问题导向,三是突出责任主体,四是统筹制度安排,五是兼顾两地差异。兼顾两地差异,就是要处理好香港国安法与国家有关法律、香港特别行政区本地法律的衔接、兼容和互补关系。

“香港国安法,既凸显‘一国’特色,又兼顾‘两制’差异,是中国立法实践的又一创新,是‘一国两制’的创造性实践,是中国政治智慧的又一鲜活范例。”强世功说。

来源:《 人民日报 》( 2020年07月05日   第 06 版)

记者:程龙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振民:香港新生的契机(专家解读香港国安法)


“香港国安法着力从国家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两个层面、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两个方面作出系统全面的规定,发展完善了基本法,挽救了香港的‘一国两制’事业,确保‘一国两制’行稳致远,是香港未来之所系,是香港新生的契机。”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振民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为何要从国家层面订立香港国安法?王振民认为,香港回归以来,由于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不完善,导致发生了一系列危害国家安全的严重事件,对香港的繁荣稳定和“一国两制”的顺利实施,特别是对国家安全带来极大危害和威胁。由于香港无法自行解决上述问题,只能从国家层面予以解决。

王振民分析认为,香港国安法建立的制度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国家层面的制度建构,二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层面的制度建构。国家和香港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并非完全没有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只是不健全。这次立法首先要健全这些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但是也有一些需要填补空白,要建立新的制度和机制,如国家层面成立驻港国安公署,这是全新的。香港地方层面主要是健全有关立法、执法和司法制度体制的问题。

如何理解“从国家层面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王振民说,首先,立法的主体和主语是“国家”。国家安全本来就属于中央事权。中央事权是具体的,不是抽象的,包括立法权、执法权和司法权。也就是说中央既具有为香港制定维护国家安全法律的权力,也具有相应的执法权和司法权;中央既可以直接行使这些权力,也可以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行使相关权力。

王振民分析,其次,这里的“法律制度”包括中央和特区两个层面,涵盖三个方面:一是防范、制止和惩治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组织实施恐怖活动和勾结外国和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等四种犯罪行为,填补有关法律漏洞。二是激活香港本地法律维护国家安全的条款。三是完善对有关行为和活动进行规管的法律制度。这里的“执行机制”也包括中央和特区两个层面。“香港国安法规定了‘双轨’执行机制:一是中央层面对有关行为的规管以及中央直接行使管辖权时,相关办案的程序和法律适用问题;二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层面对相关行为的规管和办理危害国家安全案件的程序。”

王振民认为,在国家安全领域实行“一国一制”,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合情合理。然而,中央没有这样做,而是照顾到香港的历史和现实,在处理香港维护国家安全问题上也实行“一国两制”。从中可以看出中央的良苦用心和坚决贯彻“一国两制”的决心和恒心。

来源:《 人民日报 》( 2020年07月05日   第 06 版)

记者:王尧

专家学者解读香港国安法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充分保障人权


香港国安法颁布实施后,多位专家学者表示,香港国安法充分坚持人权保障原则和法治原则,尊重香港法律制度,体现“一国两制”方针,将确保香港长治久安和“一国两制”行稳致远,更好保障香港居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自由。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主任、教授周佑勇认为,制定香港国安法,在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的轨道上进一步推进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建设,充分体现了良法之治的根本要求,必将为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和长治久安打下坚实的基础。

周佑勇分析说,首先,维护国家安全归根结底在于保障人民利益,从根本上来说同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一致的。香港国安法完全符合香港广大居民的意愿,也充分反映了全国人民的共同意志。其次,香港国安法规定了一系列体现公平正义的法治原则,包括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辩护权、一罪不二罚等,进一步巩固和增强了切实保障公平正义的法治优势。最后,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承担维护国家安全的主要职责,驻港国安公署和国家有关机关只在三种特殊情况下对极少数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充分体现了“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这个香港最大的宪制现状。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所长莫纪宏认为,香港国安法不仅法理缜密、制度配套,而且法条清晰、结构严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该法再一次明确了我国现行宪法所确立的特别行政区制度是“一国两制”构想有效实施的合法性基础。“离开特别行政区制度来空洞地谈论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资本主义制度是没有意义的。香港国安法的出台,正是体现了特别行政区制度作为‘一国两制’构想有效实施的合法性基础的重要法治保障作用。”莫纪宏说。

莫纪宏认为,香港基本法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具体实施宪法规定的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基本法律,但在法理上和制度上并没有涵盖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全部内容。特别行政区制度需要根据宪法的原则,由包括基本法在内的各种规定特别行政区法律地位的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构成。香港基本法规定了香港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五十年不变,但是这种资本主义制度必须是国家宪法、基本法等有关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所允许的,而不是可以任由外部势力任意加以解释、随意干涉的资本主义。

“香港国安法具有明显的人权保障功能。”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副教授王理万认为,香港国安法不仅旨在捍卫国家安全、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推动香港“一国两制”事业行稳致远,也尊重和保障香港居民的人权。

王理万从4个方面作出分析:第一,就国家安全的理念而言,无论国家的性质和形式为何,任何国家都不会坐视安全隐患和风险,都会积极采取各项手段和措施保障自身安全。第二,就国家安全和人权保障的关系而言,香港国安法为权利自由的实现筑牢国家安全的屏障。第三,就人权保障的主体范围而言,香港国家安全法的保障范围是广泛的、普遍的。第四,就香港国安法的实施效果来看,对于绝大多数香港居民而言,香港国安法的制定和实施并未对他们的人权造成限制,反而是为人权的实现提供了必要前提和制度保障。

来源:《 人民日报 》( 2020年07月07日   第 04 版)

记者:程龙 魏哲哲

刑事法律专家解读香港国安法为香港依法维护国家安全提供坚强支撑


香港国安法颁布实施,多位刑事法律专家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不仅是一部制裁法,也是一部保障法。香港国安法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的制裁,正是为了保障绝大多数香港市民更充分地依法享有各项权利和自由,为香港依法维护国家安全提供了坚强支撑,为推动香港重回正轨提供了坚实保障。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汪海燕教授认为,香港国安法既有具体罪名的犯罪构成、法定刑等实体法内容,又有案件管辖、法律适用和程序等刑事程序法规定,是一部融合了刑事实体法和刑事程序法的综合性法律;既有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详实内容,又有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具体规定,是一部人权保障与打击犯罪有机结合的法律;既明确维护国家安全是中央事权,又尊重香港本地的司法制度、执法程序,是一部中央管治权与香港高度自治权共同彰显的法律。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王秀梅教授认为,香港国安法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立法目的明确,惩治对象具体,既体现了刑法意义上的一般预防功能,也彰显了其对犯罪分子的特殊预防;既体现了刑事法的基本原则,也展现了人权保障的内涵。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时延安教授认为,在内容上看,这部法律既实现了维护国家安全的目标,又充分兼顾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体系和实践,与香港基本法保持了高度协调一致;从形式上看,对核心问题规定十分细致,便于实务中具体贯彻实施。

王秀梅分析说,香港国安法规定的四类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也规定了类似罪行,两者的目的都在于维护国家安全,其中香港国安法规定得较为详细和明确,并且采用了列举式的规定。王秀梅认为,香港国安法之所以采取这种特殊规定主要有两方面因素:其一,香港长期以来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处于“不设防”状态;其二,这种特殊性也明确了针对性,回应了广大香港市民的关切,靶向性地有力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

汪海燕分析认为,香港国安法列明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具体方式,并且紧密结合香港的具体情况,这样更有利于发挥香港国安法的规范指引功能,为法官的裁判提供明确的规范,操作性更强,并为社会公众的守法行为划出清晰的界限。

针对一些对香港国安法以及内地法律的误读甚至是污名化言论,时延安说,这说明有些人对内地刑事法制存在误解。他分析说,根据香港国安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驻港国安公署对三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有关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有关法院行使审判权。内地执法、司法机构与香港特区执法机构、司法机关都要遵守香港国安法的规定,同时前者在办案中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而后者在办案中会根据香港本地的刑事诉讼规定。尽管在法律传统上存在一定的差异,但在人权保障等基本原则上都是相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保障,其诉讼权利也会受到尊重和保护。

汪海燕分析说,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香港本地的刑事诉讼法律规则在具体规定上有一定差异,但是就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保障方面,两者没有实质性的差异。香港国安法的刑事部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精神内核是一致的,例如坚持尊重和保障人权、罪刑法定等原则。经过三次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充分贯彻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体现了现代刑事程序法重视保障人权的价值理念,其在人权保障上的进步是有目共睹的。因此,不管是内地还是香港,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权保障都有坚实的制度支撑。

来源:《 人民日报 》( 2020年07月10日   第 04 版)

记者:程龙

香港维护国家安全的法治支撑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颁布实施,迈出了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关键一步。这充分体现了中央政府对维护国家安全的最大责任和最终责任,体现了对“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方针的全面准确贯彻,为香港依法维护国家安全提供了坚强支撑。

香港回归以来,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一直处于“不设防”状态,法律制度空白、执行机制缺失,特区政府执法机构中无一兵一卒专责维护国家安全,基本法第23条立法迟迟未能完成。去年“修例风波”发生以来,香港面临的国家安全形势日趋严峻,对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造成严重威胁,对香港的法治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一个主权国家,面对旷日持久、充斥暴力犯罪和分离主义的社会动荡,有很多可以动用的选项,中央选择通过全国人大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就香港维护国家安全制定相关法律的方式,维护“一国两制”原则底线和国家安全,充分显示了依宪治国、依法治港的信念与追求,显示了作为“一国两制”最坚定维护者的胸怀与担当,体现了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信任和对两种制度的充分尊重。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明确规定了中央人民政府对有关国家安全事务的根本责任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一般情况下,法律规定的四类危害国家安全案件都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驻港国安公署和国家有关检察、审判机关只在三种特殊情况下对极少数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一是案件涉及外国或者境外势力介入的复杂情况,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确有困难的;二是出现香港特别行政区无法有效执行法律的严重情况的;三是出现国家安全面临重大现实威胁的情况的。并且,法律还对驻港国安公署在上述三种特殊情况或特定情形行使管辖权规定了严格的审批程序,即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或者驻港国安公署提出、报中央人民政府批准。换句话说,驻港国安公署不能自行决定对某个案件行使管辖权。作出这样的制度设计,说明中央充分尊重香港的高度自治。

需要指出的是,世界各国,国家安全都属于中央事权。中央事权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包括立法权、执法权、司法权和行政管理权。我国也不例外。从法理上讲,既然是中央事权,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发生的所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中央都有权直接管辖。但基于“一国两制”原则,以及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充分信任和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的尊重,中央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绝大部分案件,只保留在极少数特定情形下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办不了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直接管辖,还要经过非常严格的审批程序。这是中央全面管治权与香港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有机结合的重要体现,有利于支持和加强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工作,保障“一国两制”在正确轨道上运行,是合宪合法的。

“法者,治之端也。”筑牢织密香港维护国家安全防线,国家层面立法迈出了第一步也是关键一步。根据香港基本法第23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仍然负有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和立法义务,应当尽早完成维护国家安全的有关立法,补齐在机构设置、力量配备、执法权力等方面的短板。我们相信,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的实施,影响香港发展的“政治病毒”和最大隐患将被有力铲除。以法治为遵循、以安全为保障,香港一定能变乱为治,续写繁荣与辉煌!

来源:《 人民日报 》( 2020年07月04日   第 0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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