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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厅下达疫情防治经费3.6亿余元
2020年02月17日 来源:西藏日报 作者: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自治区财政厅高度重视,全力做好各级财政资金保障工作。截至2月15日,共下达疫情防治经费3.6亿余元。

1月22日,自治区财政厅紧急下发《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经费保障的通知》,请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和各市地财政局切实做好西藏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经费保障工作。之后,又多次行文,提出工作要求,明确政策界限,下达有关资金。截至2月15日,共下达疫情防治经费3.6亿余元。

为落实好新冠肺炎患者救治费用补助政策,1月23日,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联合转发了《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联合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转发《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明确:确诊和疑似新冠肺炎患者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实行综合保障。此外,对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进行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监测等工作的相关人员,按照每人每天300元予以补助;对于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每人每天200元予以补助。目前,自治区财政厅正配合自治区人社厅、卫健委等部门,研究具体措施。对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执行,明确: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相关人员履行工作职责死亡的,认定为工伤;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法定标准支付后,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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