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古以来就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早在公元前,居住在这里的藏族先民就与生活在中原的汉族有着联系。公元7世纪初,松赞干布统一西藏高原,建立吐蕃王朝,定都逻娑(今拉萨),在位期间两次派遣大臣赴唐廷求婚,于公元641年迎娶了唐太宗的宗女文成公主,奠定了吐蕃与唐朝二百余年频繁往来的“甥舅亲谊”。1247年,萨迦派高僧班智达·贡嘎坚赞同蒙古汗国皇子阔端在凉州(今甘肃武威)议定了西藏诸部归顺蒙古汗国和接受所规定的地方行政制度的内容,萨迦地方政权建立。1271年,蒙古汗政权定国号为元,并于1279年建立了统一的中央政权,西藏成为元朝中央政府直接治理下的一个行政区域。明朝中央对西藏地方的治理,沿袭了元朝的办法。清朝对西藏的治理更加严密,1727年,清朝设立驻藏大臣,代表中央监督西藏地方行政。中华民国时期,中央政府设蒙藏事务局(1914年改称蒙藏院),主管西藏地方事务,1940年,国民政府在拉萨设立蒙藏委员会驻藏办事处,作为中央政府在西藏的常设机构。
西藏和平解放: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央人民政府根据西藏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决定采取和平解放的方针。1951年5月23日,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的代表就西藏和平解放的一系列问题达成协议,签订了《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宣告西藏和平解放。
自治区筹备委员会成立:1956年,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成立,达赖喇嘛任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主任委员。
平息武装叛乱:1959年3月,西藏地方政府多数噶伦和上层反动集团发动旨在分裂祖国、维护封建农奴制的武装叛乱。中央人民政府命令驻西藏的人民解放军坚决平息了叛乱。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总理周恩来于同年3月28日发布命令,宣布解散西藏地方政府,由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行使西藏地方政府职权。
民主改革:在平息武装叛乱的同时,中央人民政府顺应西藏人民的意愿,在西藏进行了民主改革,废除了封建农奴制度,百万农奴和奴隶翻身解放,不再被作为农奴主的个人财产,从此获得了人身自由,成为新社会的主人。
西藏自治区成立:1965年9月1日至9日,西藏自治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拉萨召开,宣告西藏自治区正式成立,西藏的发展翻开了新的一页。